我国“十五” 计划纲要使用了“企业年金”的概念,这是总结世界一百多年来各类“雇主年金”和“职业年金”等补充社会保险的实践,结合中国国情做出的选择。如何定义“企业年金”,与我国补充社会保险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结构的完善,以及中国入世后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密切相关。本文旨在讨论企业年金的渊源和关键问题的法律定义,为推进企业年金的立法和实践奠定基础。
本文讨论下列问题:
l 企业年金的定义
2 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3 企业年金的功能分析
4 企业年金的运做模式
5 企业年金的法律问题
6 企业年金投资的国家监管
7 企业年金争议处理
一、 企业年金的定义
企业年金,即由企业提供的养老金。源于职业年金、雇主年金、补充养老保险等。如果说,公共养老保险制度被称为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企业年金则被称为第二支柱。在没有建立政府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即职工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
年金,即在一定年限内定期支付的一定数额的现金,主要指养老金。职业年金,广义指有职业(就业记录)的人获得的年金;狭义指雇员从行业或企业获得的年金(可以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或雇主单方缴费)。雇主年金,指雇主为其雇员支付的年金(雇主单方供款)。养老保障领域的年金特征如下:①基于企业劳动关系而建立,可以强制建立或自愿建立,可由企业单方缴费或劳工双方缴费;政府干预较少;②缴费人可自主决定管理模式,如建立共同账户或为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确定缴费(DC)或确定待遇(DB)的原则,采用多样的、非均等的支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主;③基金管理多样化,如企业或行业基金理事会、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或委托基金会、保险公司管理;④基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私营化。
我国“十五” 计划纲要使用“企业年金”来定义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其意义如下:①在依法履行了基本养老保险义务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即非行业;②双方缴费,即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缴费,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内,可以从成本列支;③完全积累制,即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④个人账户,为受益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积累由企业和个人缴费,及投资运营利息构成;⑤市场化运做和管理,即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投资经理和支付机构均非政府管理,其管理主体和运做规则均依照市场规律进行。⑥根据对受益人预期寿命的测算,在规定年度内定期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老年生活需要(反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一次性支付)。
二、 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企业年金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
首先,“二战”以前的企业年金早于公共养老保险而建立,是真正的雇主养老金制度,并非补充养老保险。世界上第一部《职业年金法》,由美国在1776年颁布,为保障独立战争中的伤残军人的半额生活费用。
其次,“二战”以后的企业年金具有明显的雇主责任特征,运作方式已经多样化。在OECD国家,为减轻公共养老保险的负担,政府纷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进行立法和实施税收促进政策。
1974 年,美国国会通过《雇员退休年金保障法案》规定:①雇员工作3年,年满25岁,雇主应为他建立私人退休金制度。②筹集基金办法必须经过精算,以提取足够的退休基金。③联邦政府设立退休金担保公司(PBGC),强制实行这类办法的企业向该公司交担保费。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私人退休金制度出现入不敷出或危机时,该担保公司接管该企业的退休金制度,并负责支付雇员的退休金。退休金担保公司由劳工部长兼任董事长,独立开展工作。④雇员无论工资高低,年工资75000 美元部分计算退休金的百分比是一样的。⑤企业要定期向联邦政府和雇员提供退休基金收支等情况的报告。
1975 年,联邦德国《企业退休金法》规定:①一旦雇主和雇员签订企业附加养老保险合同,雇主有义务在雇员退休后付给补充养老保险金;②如雇员中途转厂,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领取补充养老保险金:年满35岁并与原雇主签订过10年以上企业补充养老金合同,或者至少是他在以前的3年里签订过补充养老金合同并在该企业中至少有12年的工龄。如符合上述条件,则雇员转厂后原企业雇主还应在其退休后按其在该企业工作年限照付其应得的部分企业补充养老金;③企业有义务每3年按照经营情况审查企业补充养老金发放标准能否提高,以抵消企业补充养老金受通货膨胀的影响。如企业拒绝对补充养老金随物价上涨做相应调整的能力进行自查,雇员有权提请劳动法院进行审查;④为避免因企业破产无力支付雇员补充养老金而使雇员蒙受损失,规定开办企业附加养老保险的雇主有义务向雇主组成的养老保险基金会投保,如果企业破产,无法支付本企业补充养老金,则由该基金会支付。
第三,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年金还处于覆盖率低、不规范阶段。比较典型的是南非的私人养老金制度(作为公共养老保险的替代办法)和印度尼西亚的私人养老金制度。主要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建立了年金。中国准备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由企业建立养老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
三、 企业年金的功能分析
企业年金在美国产生于政府正规养老保障之前,在欧洲国家产生于政府养老保障之后,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它具有减轻政府负担和提高退休人员生活的功能;但企业年金有其局限性,如果缺乏有效的政策、法律和监督,对经济发展和消除社会贫困具有反作用。
(一)企业年金的促进功能
1. 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的原因在于:(1)进一步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效益分配和参与管理,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系在一起;(2)企业年金的分配方案可以是多样的、差别的,与效率工资制度结合使用,是企业鼓励竞争、奖励忠诚和贡献的手段;(3)企业年金的水平取决于企业经济状况和企业所有者的经营理念,在不同企业之间必然存在差距,成为企业吸引人才和凝聚人才的手段,这在知识经济时代尤为重要。在发达国家的招聘广告中,企业年金和福利常常是招聘要约的条件。
2. 改善退休人员生活水平
在没有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企业年金是保障退休人员老年生活的基本手段,在建立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养老金是社会平均水平,个人储蓄对多数人来说可能力不从心,企业年金则是改善老年生活的主要依托。
3. 减轻政府负担和基本养老保险承受力
建立企业年金,客观地要求政府降低国家社会保险缴费(税),以保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经济能力;企业年金建立,可以降低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由此减轻政府在筹资、管理和支付等方面的负担;并可以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成果,逐渐降低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只对破产企业储蓄严重不足的职工提供最低担保。
4.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完善
就业和社会保障是人们的两个基本需求,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必须提供这两项服务,一个完善的劳动关系应当满足这两项要求,所以,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险制度健全是劳动力市场完善的必要条件,工资和年金构成劳动力的成本,二者均具有劳动力市场上的杠杆作用,二者的结合使用可以促进“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工资和企业年金互相作用,工资是建立企业年金的缴费基础;企业年金的索定和职工权益的保留,可以大大减少,甚至消灭职工不辞而别的故意违反劳动合同的现象。在一个完善的劳动力市场上,“跳槽”“不辞而别”“挖墙角”等。
5. 支持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企业年金支持资本市场的理由如下:(1)培育基金经办机构和托管人;(2) 促进政府管理资本市场的能力建设;(3)确定资本市场产权关系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规范资本市场行为的管理规则脱颖而出;(4)安全性和收益性是养老金投资运营的客观要求,这催生了基金管理机构“审慎管理”与政府“审慎监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5)养老储蓄数额巨大、储蓄期长,它一旦进入资本市场必然繁生长期投资和高收益的金融工具;(6)提高国民储蓄率;综上所述,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竞争力。[NextPage]
(二)企业年金的风险
发达国家的经历和教训提示: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必须面对下列挑战。
1.风险转移与政府责任
企业年金是政府职能、功能和风险向企业和职工,以及市场的转移,企业和职工必须面对私营管理的高成本和市场风险。所以,企业年金功效如何在于实现这种转移的方式和程度。
从20世纪后半期开始,发达国家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普遍下降到50%以下,政府鼓励发展雇主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OECD国家有1/3的员工自愿参加了补充养老保险。瑞士、荷兰、澳大利亚政府正在加强企业年金制度的强制性。总之,政府正在通过以下六个方面直接影响补充养老保险,即补贴、命令、解约、规范、保险、担保最低待遇。(1)补贴。政府可以鼓励雇主自愿以补贴方式提供养老保障待遇。可以直接对雇员支付补贴,也可以通过税收待遇体现补贴,如爱尔兰、英联邦和加拿大的做法。(2)命令。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可以强制私营部门的雇主为他们的雇员建立退休金制度,还可以鼓励雇员与私营养老保险部门签订养老保险合同,由私营部门为他们提供养老金。(3)解约。如果政府希望推行养老保障私有化以减轻政府责任,可以依法确定私营养老金管理部门的地位,允许雇主和雇员选择企业年金(由雇主提供养老金)做替代,退出社会养老保障。(4)管理。政府可以加强对私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管理,以降低风险。政府的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手段要求和鼓励私营部门雇主向全体符合条件的雇员提供养老金,逐渐降低管理成本。(5)保险。为鼓励私营部门介入养老保障领域,政府可以通过提供各种形式的再保险和担保的方式承担后备责任,以降低私营养老基金的风险。(6)担保最低待遇。
2.阻碍劳动力流动
企业年金更加具有企业个性,被锁定的权利和被视为劳动报酬一部分的利益,将造成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如德国法律规定企业年金的账户转移权的等待期是10年。在澳大利亚则,职工调动工作时,企业年金的积累不得随之转移。欧盟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建立了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政策,至今,劳动力在全欧盟的流动率仅为 2%,各成员国之间在社会保障信息管理和待遇支付方面的差距是主要原因,企业年金则加重了这个问题。
3.通货膨胀风险
企业年金非政府运做,私营部门和规模较小的部门管理养老金业务,均很难做到支付指数化养老金,以抵御通货膨胀对养老金的侵蚀和退休人员实际购买力的下降。为此,相应的政策是必要的。
四、企业年金的运做模式
企业年金的历史早于国家基本年金,加上政府干预较少,其运做模式更是丰富多样。(1)法律定位——自愿原则和强制原则;(2)筹资方式——单方缴费和双方缴费;(3)制度管理——自我管理和委托管理(委托经办机构或商业保险公司);(4)经办机构——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5)筹资方式——现收现付和完全积累;(6)账户管理——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7)制度设计——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8)支付方式——年金支付和一次支付。
一个完整的企业年金运做模式是上述诸多因素的组合。[美国]实行自愿选择管理模式的原则。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实行自我管理模式。该公司拥有80 多万雇员,公司内部设有年金管理公司。公司和雇员按雇员收入的4.5%缴费,养老基金由公司雇佣的投资经理进行经营。而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 —— 普天寿财产保险公司,拥有3148亿美元的公司退休金,这些退休金是美国近20%的公司委托它经营的。普天寿为每一个公司退休金收益者开设私人账户,并将退休金总资产进行投资运营,投资回报率10%左右,投资收入并入退休金本金。[荷兰]实行强制性的、劳工自治的、公共账户制的补充养老保险。[法国]实行强制性的、现收现付的补充养老保险(非企业年金),是各行业之间建立的补充基金,根据点数制支付补充养老金.
五.企业年金的法律问题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涉及几个主体的财产权益,尤其是缴费职工(见图解)。因此,国家必须对下列问题进行立法,制定明确的产权关系和行为规范。
1.企业年金运作的产权关系和受益人的权利保护
企业年金是一个长期承诺的延期支付合同与法定受益结合的,一个基金管理、投资运做和待遇支付综合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大量的产权交易行为和事件存在于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因此,产权交易法制化是其发展的基本要求。
养老储蓄、年金保留权和两权分离。企业年金的创始人是企业和职工,企业养老基金来自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和投资收益,首次产权交易发生,即养老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企业资产通过缴费向职工(被保险人)转移,并计入其个人账户;职工通过缴费(工资扣除储蓄)将个人就业收入转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储蓄的性质决定,为防止养老储蓄不会用于养老保障以外的用途,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均依法“锁定”(locking-in),即在退休事实发生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1]。
企业资产基于劳动关系(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履行了劳动义务)转向职工,企业缴费是对劳动者进行分配的非工资报酬,是企业产品的非工资成本,是职工个人缴费的补充。在法定企业年金和协议企业年金制度中,企业缴费是强制性的,不得拒付。
职工(被保险人)对企业缴费具有年金保留权(法定事实条件下的受益权),基于年金保留权发生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财产权转移,即职工对企业缴费资产的所有权何时发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企业年金法明确规定。通常在职工加入企业年金一定时期之后才具有年金保留权,但是,如果职工的年金保留权置后期太长,会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迁徙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基于年金保留权对企业缴费资产发生的使用权(养老金受益权)在其退休后发生。
职工通过缴费将个人可以立即支配的就业收入,联同企业为个人的缴费,一旦计入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便基于养老资产锁定制度而发生个人财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在这产权分离的过程中,谁代表受益人利益实施保障措施呢?中国国情决定这主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将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养老金经办机构或管理公司”“养老基金投资运营规则”“ 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监管规则”等立法和监督实施上述法律法规来保证受益人的利益。在企业年金理事会、养老金经办机构、养老金管理公司、养老金资产经营经理之间有四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一是养老金资产所有权;二是养老基金投资策略的决定权;三是投资风险责任;四是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NextPage]
2.企业年金理事会
我国有关政策已经明确了企业年金的“双方缴费”原则,企业和职工都是该制度的参与人、管理者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应当基于集体协商机制,订立集体协议,根据集体协议组成企业年金理事会,共同管理该基金。企业单方决定或少数人不规范地“暗箱”操作是违反法律原则和市场规则的。因此,现代企业内的劳工关系应当包括为实施企业年金而发生的各种关系和规则,国家应当制定《企业养老基金理事会规则》。我国刚刚开始推行“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存在这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的协调运做关系,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应当与三方机制互动发展。
企业养老基金理事会对企业养老基金的管理有两种类型,一是自我管理(对大企业而言);二是委托管理,即委托养老金管理公司、基金会或保险公司等。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监督实施《企业年金管理章程》《企业年金计划》。实行自我管理的企业,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①规定双方缴费的比例;② 制定组合投资策略和风险分担措施;③选择托管银行、规定和实施雇佣投资经理的程序,并监督投资经理的经营行为;④规定待遇支付原则、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⑤建立信息交流制度:⑥建立企业年金争议处理机构和监督争议处理工作。实行委托管理的企业,其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如下:①规定双方缴费的比例;②规定和实施委托基金管理人的程序;③制定组合投资策略和风险分担措施;④建立信息交流制度。企业年金理事会必须聘请专家咨询和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国际经验已经证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是公共部门,如新加坡模式;也可以是私营部门,而且具有强势,如智利经验;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不是;但是,它必须是经过政府养老基金监督机构批准的专业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可以有三种类型:(1)数据管理机构,如中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数据管理和基金投资机构,如受托金融机构;(3)数据管理、投资运营和待遇发放,如新加坡公积金局。在(2)和(3)中,经办机构和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功能合一。
4.养老金管理公司
一些国际国内专家建议在中国建立独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作为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负责费用征缴、数据管理、选择托管银行、制定投资策略和雇佣投资经理、对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谨慎监督。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权也可以在上述三种选择中决定。如今,经过20 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已经产生了代理、公司和近期将实施的托管三项法律制度,人们称其为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三驾马车”。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是养老金资产投资运营的必要条件,目前我国已经具备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如果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托管原理和中国《托管法》,对养老金资产委托人(缴费企业与职工)与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做如下界定:
l 公司是养老金财产的名义持有人,具有接受财产经营权、部分处置权(受托权利)、部分收益权(合同);
l 公司的资产与受托养老金资产严格分离;
l 公司托管的养老金资产不是该公司对委托人的负债;
l 必须经过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开始接受委托和管理养老金资产;
l 公司必须将托管的养老金资产交托管银行操作。
5.养老金资产投资经理
如果按照第一种模式设计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权,养老金管理公司则可以通过委托合同将养老金资产投资的功能转移给金融机构,作为养老金投资经理;或购买商业保险年金产品。养老金投资经理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机构,他们对运营的养老金资产不具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仅依据养老金管理公司委托合同规定的投资规则,对受托养老金资产进行投资运做,即限定性经营权。养老金投资经理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能力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其履行委托合同,经营养老金资产的行为受到养老金管理公司及主管部门的监督,必须依合同规定向养老金管理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养老金管理公司发现其委托的投资经理不能完全履行委托合同,应立即通知其纠正,否则可以与其解除委托合同,并就解除合同事宜立即通知中国证监会。然后,另选择投资经理。
6.养老金支付机构
企业年金的性质要求根据对受益人预期寿命的测算,在规定年度内定期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老年生活需要。企业年金立法应当明确规定,禁止一次性支付,至少禁止全额一次性支付。目的在于防止由于个人不理智消费或无效投资导致再度出现老年贫穷。
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契约性保险产品是解决企业年金支付问题的市场措施和技术方案,即在受益人达到退休年龄时,将其个人账户储蓄全部或部分,通过保险合同委托一家保险支付年金。国家立法和保险公司均应考虑养老金的特点,在我国培育适合企业年金发展的保险产品和市场。
六、企业年金投资的国家监管
“谨慎管理”与“组合投资”是养老基金投资市场的两块基石,以保证养老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多样性”原则。多样性是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保证,即将鸡蛋合理地放在多个篮子里。
政府不需要直接管理企业年金,其日常操作可以由独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政府的角色是立法和监管。养老基金的性质决定,政府在企业年金领域的依法监管,特别是在投资市场不发达的国家里,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养老金管理公司和投资经理的经营权。
1. 建立养老基金监管机构
政府建立养老基金监管机构,对养老金管理公司和投资经理实施内部和外部监督。养老金管理机构和投资经理不是养老金的受益人,二者之间的利益会发生脱节,政府在对养老金管理公司授权后,即站在受益人立场上实施监督权,以防止道德风险。下图所示发达国家立法规定的,政府对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监控机制。
2.规定投资限制政策
政府制定养老基金投资政策,即限制性要求,使养老资产投资做到安全性和效益性并举,以保证投资人(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具体限制如:①谨慎选择投资工具,如欧盟国家立法要求养老基金投资执行如下方向和顺序,即国家银行和债券,国内股票,不动产(实物投资),国内债券,海外股票和债券。②合理进行资产配置,做到资产与负债相匹配。很多政府对各项投资比例和投资一家公司的资产加以限制,尤其是对海外投资的限制。
七、企业年金争议处理
企业年金具有个项运做期限长、涉及不同性质的主体多的特点,因此,企业年金争议必然发生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其处理原则、机构和程序也不同。可以将其归纳为四个阶段和四种类型:(1)在企业年金理事会阶段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2)企业年金理事会和养老金经办机构或管理公司之间是争议,属于民事争议;(3)养老金管理公司和投资经理之间的争议属于经济争议;(4)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年金参与人之间的争议属于经济行政争议。上述不同争议的处理应分别服从不同的申述和诉讼程序。
结束语:对企业年金做出充分、正确的立法假定,是进行企业年金立法的前提条件。企业年金的运作涉及公民个人、用人单位、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的财产权利,尤其对公民来说,企业年金可能会成为他们老年生活的经济来源,因此,需要谨慎管理和安全、有效投资。谨慎管理需要谨慎立法,产权交易法制化的需求已经日渐迫切。
杨燕绥 中国保险报
【作者:杨燕绥】 【出处: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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