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以及地方各级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就企业年金方案和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有关问题作出了详细指引。
《通知》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资料报送实行属地管理,各企业应向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子公司单独建立的,报送所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要求,各企业的年金受托管理合同,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由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而受托管理合同签定后,受托人应分别与合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并由受托人将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所签定的委托管理合同一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省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报送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www.cnfol.com 2005年12月27日 10:24 证券日报 秦炜
【作者:秦炜】 【出处: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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