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6%调整到8%。
个体工商户也要参加养老保险
《意见》指出,2006年1月1日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结余中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单位个人须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意见》指出,凡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全省统一管理使用基本养老金
《意见》指出,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进一步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建立有效的责任分担机制。年内要出台省级统筹方案。
今年试点企业年金制度
《意见》指出,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企业的人才竞争能力,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各市、县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2006年度要做好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推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2006-03-01 海南特区报记者 韦能发
【作者:韦能发】 【出处: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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