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十六大以来,保险体制改革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国有保险公司改革顺利完成,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3家最大的保险公司在境外成功上市。保险公司在体制和机制上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但与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坚持不懈地推进改革,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成为今后保险业深化改革的中心工作。为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向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近年来一直把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充分酝酿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工作作了总体规划,对建立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有利于建立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必将为做大做强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体制基础。
切实转换机制,为持续稳健经营提供制度保障
充分发挥董事会的核心作用,促使公司真正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执行机制,是实现保险业持续稳健发展的根本制度保障,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关键和难点所在。《指导意见》以加强董事会建设为重点,通过严格的决策程序和问责体系,切实推进保险公司经营机制转换。一是清晰界定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明确要求董事会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负最终责任,建立制衡机制,强调集体民主决策,避免决策的个人独断和随意性。二是强化董事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董事要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充分审查,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表决,并对表决依法承担个人责任。三是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和提名薪酬委员会,强化监督机制。审计委员会对保险公司的内控、风险和合规管理进行监督。提名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和薪酬激励措施。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保险经营风险的内部防范体系
《指导意见》从监管职能出发,体现保险行业特点,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大力进行制度创新,旨在建立保险公司内部风险防线。一是建立总精算师制度,防范财务风险。《指导意见》借鉴国际上委任精算师的做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设立总精算师职位。规定总精算师要全面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产品开发、资产负债匹配等工作,受管理层、董事会双重管理,并负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公司重大风险隐患的个人责任。二是建立合规管理制度,防范操作风险。从近几年发生的重大金融案件看,操作风险是一大诱因。为规范保险经营活动,防范操作风险,《指导意见》规定保险公司要建立合规管理部门,并在管理层设立专门的合规负责人职位。合规管理部门对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和对外投资等重要业务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对公司管理制度、业务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负责人定期就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改进建议,并负有向监管机构及时报告公司重大违规行为的个人责任。
探索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近年来,各国日益重视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明确提出了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指导意见》根据国际保险监管的新趋势,对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作了一些探索,初步形成了治理结构监管的框架体系。包括通过任职资格审查和培训,落实对人的监管。从管住人、管好人出发,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资质审查、尽职审查和职业培训,防止保险公司重要人事任免和人事管理出现问题,同时不断提升保险经营管理队伍素质。建立严密的报告制度,对重大交易进行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保险公司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公司内控、风险、合规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及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处置情况。通过这些报告,使监管机构能够动态跟踪保险公司的管理和风险状况,做到眼睛明、耳朵灵,从而把风险控制在萌芽或初发状态,防止出现大的风险问题。同时还通过治理结构检查,对决策机制进行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公司进行治理结构的专项检查,促使保险公司保持规范的决策机制和有效的制衡机制,防止重大决策出现专断和失误。通过监管机构和公司的双向信息沟通,对监督约束机制进行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列席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会议,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股东反馈监管意见,防止因“内部人控制”等导致公司内部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使股东的监督约束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是一个不断深化、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国保监会将继续探索,努力推进,逐步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和中国特色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模式,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06-02-24 经济日报
【出处: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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