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适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
第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十一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有符合该项业务开展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节选)
第八节 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
第九节 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银监分局辖区内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辖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www.gov.cn 2006年01月27日 来源:银监会网站
【出处: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新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有章可循”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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