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王宪章:
尽快出台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现阶段有必要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预计到2030年,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22586万人。欧美发达国家是伴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可以说是“先富后老”。而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则是在经济欠发达的条件下步入老龄化社会的,是典型的 “未富先老”。面临中国日趋严重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依然处于改革攻坚阶段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显然承受着巨大压力,单纯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无法满足中国老百姓的养老需求。
首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其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没有实现,且国家财政负担巨大;其次,民众对政府承诺的养老保障信心不足。一方面,社保体系巨大的财政压力使得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覆盖面举步维艰,迫使居民个人责任增加;另一方面,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又不足,制度变迁成本巨大,并滋生老百姓对社会和政府的信任危机,对政府未来的承诺信心不足。
因此,大力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努力降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逐年提高“第二、第三支柱”替代率,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的积极性,尽快建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是摆在相关政府部门面前的一项现实任务。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大力发展
目前,很多西方国家把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作为缓解财政压力、完善老年保障体系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且在一定程度上采取税收优惠政策。借鉴西方社会的成功经验,税收优惠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年金和居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瓶颈。
对企业年金的税惠。国外政府财税政策对企业年金计划的鼓励一般体现在三个环节:雇主、雇员缴费在“税前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取得的收入可以免税或延迟纳税;企业年金支付阶段的免税。不同环节上的征税或免税构成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模式,借助征税(tax)和免税(exempt)的英文字头来表示可分为: EET模式,即在缴费和取得收益的环节免税,在养老金的领取环节征税;ETT模式,即在缴费环节免税,在收益和领取环节征税;TEE模式,在缴费环节征税,在收益和领取环节免税;TTE模式,在缴费和收益环节征税,在领取环节免税。有学者提出中国更应该采用EET模式,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一定比例的年金缴费额,从而减少纳税基数,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在领取养老金时则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支取时缴税,缴费时免税,这将对企业和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EET模式的问题在于政府需要放弃一部分即期财政收入以鼓励发展企业年金。
我国税法中针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法规至今尚属空白,惟一的税惠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其中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2004年以来,随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年金管理指引》的颁布实施,随着中国向外资放开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业务,随着太平、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相继获批成立,可以说企业年金市场万事俱备,只欠税惠东风。
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惠。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环节却没有相应的税惠政策。遵照上述企业年金的税惠思路,如果能允许企业职工以个人名义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费用在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中全部或按某个百分比部分扣除,那么势必将极大地鼓舞居民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样的政策安排有几点好处:首先,对政府而言,以牺牲部分当前财政收入为代价减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巨大压力,以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替代率的提高来换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降低,并且可以重新界定政府、市场、社会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进而改变以往政府责任太集中、社会动员不充分,个人过分依赖企业、企业过分依赖政府、地方政府过分依赖中央的现象。最重要的一点,有利于唤醒居民个体强烈的主体意识,激发老百姓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及其制度运行的参与感,从而降低制度变迁成本和制度运行成本,避免由于将个人努力和自我储蓄所体现的待遇差别完全视为政府的不公平制度安排所致从而滋生不满情绪和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其次,这样的政策安排对我国寿险业的巨大推动作用将是毋庸置疑的;如果继续设定某些更细节的政策限制,例如对购买中资、外资保险商的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所能获得的税惠比例作差异化规定,那么这一举措对于扶植民族寿险业也将起到积极作用。再次,有利于提高居民个体的福利水平,如果说我国居民的养老问题过去基本依靠社保来解决的话,在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得到大力发展的新的保障模式下,居民在个人的养老福利规划中将会拥有更大的权利和更为广泛的选择集合。按照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在不增加居民的财富总额的条件下,选择集合的扩大一般都会直接扩大参与者的福利水平。
2006年04月04日 《中国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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