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划拨充实社保基金所涉及的三个关键部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仍存实质性分歧
两种路径
《上海证券报》上的一则消息,令“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话题再度升温。
据其3月9日的报道,正在北京参加全国“两会”的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通过国有股划拨补充社保基金的工作,正在按计划顺利推进。
范的表态弦外之音在于,在全流通之后,划转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同时,可以规定其在一段时期内不得流通变现。由于这部分股票被长期锁定,市场扩容方面的影响可降低到较低水平,这将大大减轻资金面的压力。
此一信息迅速被市场理解为证监会的立场和表态。《财经》记者亦从不同渠道证实了这种判断。
富有戏剧性的是,《上海证券报》隔日又发表了国资委副主任李伟的发言。显然,来自国资委的态度有所不同。李称,目前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技术上的细节问题”。据此前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有关思路,在国企上市时,应将10%的股份一次性划转社保基金。李伟则称,比例虽然已经规定过,但将来具体如何发展,还有不同意见。
据《财经》记者了解,对于上述问题,国资委目前更倾向于恢复执行因故暂停的2001年《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即持有国有股的上市公司,凡完成股改的,新发股票时即可按照融资额的10%减持国有股,而非所谓“上市公司国有股的10%”。在国资委看来,一旦股改结束恢复融资时,就可以执行减持方案,并无技术障碍。至于具体时间,应由国务院宣布。
媒体报道虽然并未点透,但证监会和国资委的意见冲突仍可见一斑。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目前中国1300多家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接近900 家,占65%;在深沪两市总股本64%的非流通股中,国有及国有法人股占据74%,达到3400余亿股。如果按照证监会透露的设想执行,应有约340亿股可划入社保基金理事会;但若依照国资委的提议,仅按照新股融资额的10%予以划转,数量则要大大缩水。
划转比例显然是各方争执的核心。
“如果大比例划转到社保基金后抛售,一些重要的国有企业可能会丧失国有控股地位。”国资委产权局一位官员对《财经》称。
不过在社保基金看来,这一问题并非不可解决,“一方面,可以对战略性国企的出售范围予以约束,一旦要抛售,还可由有关部门会签决定;另一方面,社保基金并不要求国有股份的管理权,只要求分红权,所以不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今年3月11日,社保基金理事会副理事长高西庆在北京大学的一次演讲中,有如是表示。
除了划转比例,对于证券市场和证监会而言,最为关心的是划转后的锁定期问题。证监会的用意非常明显,即通过将一部分国有股划转给社保基金后,将其锁定两到三年,短期内不能变现,进而避免在全流通的过程中过快地增加流通量,使股指不致受到比较大的压力。
“锁定期的安排对于社保基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股票可升可降,不能强行约束社保基金的行为,另外,锁定期满后仍然还会给市场带来心理预期,事实上这种冲击论的思维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国资委上述人士表示。
作为战略储备资金的社保基金,其资产流动性的要求相对较高。简单地将相关股票锁定,在某种意义上仍然是一种“股权分置思维”。
从减持到划转
国有股划转讨论的再度升温,正与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息息相关。国资委与证监会各执一端,也均有一定的历史和政策理据。
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并非一个新话题。社保基金是国家的战略储备资金,成立的初衷在于,在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可凭自身运营收入,逐年填补未来养老金支付缺口——据世界银行的一项报告,无论按何种参数测算,这一缺口在未来都将达到数万亿元之巨。由于历史原因及人口老龄化问题,这一缺口在不断扩大。今日早作积累,主要用于未来支付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转轨中遗留的巨额历史欠账,以维持金融稳定。
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减持办法》),明确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减持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目前,国资委坚持的正是恢复这一方案。
不过,由于当时股市波动巨大,此举承担了令证券市场下跌的责难;由之引发的国有股减持,被市场视为A股市场持续下跌的罪魁祸首。2001年10月22日,《减持办法》暂停实施。直到国有股减持被叫停,社保基金前后才收到12亿元减持收入。
此后,全国社保基金暂时失去了一个重要的稳定来源。除了中央财政拨款,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只是少量的彩票公益金收入。同时,境外上市公司减持部分,还在继续按原规定划入社保基金,目前已经积累折合人民币300亿元左右,其中包含16亿美元的外汇。到2005年底,社保基金余额仅达到2000余亿元,这与其预定目标相去甚远。
国有股减持暂停实施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通过多种方式包括划转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成为目前社保基金划转工作的重要依据。
2004年9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以国资委为牵头单位,包括财政部、证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在内的划转国有资产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小组。小组成立后,为具体的划拨方案经过多轮研究探讨,划转的方向基本已经成为共识。不过据《财经》了解,对于划拨工作的诸多细节,有关方面至今未能达成一致,实质性的划拨工作并未启动。
股权划拨小组成立后,社保基金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国有资产划转的整体方案和划转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方案。就总体划转的思路和方案,社保基金理事会提出要积极探索划转工作重点突破的途径,争取在部分领域和行业率先开展划转的试点工作。
无论就总体方案还是就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方案,从划转范围来讲,社保基金理事会一直认为,划转的范围适宜从宽:一来所有国有资产都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二来如果划转方案狭窄,就很难筹集到足够数量的社会保障基金,因此,划转范围应包括除各类建设基金、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必须垄断的行业的所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时,应把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有偿转让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进行划转。
www.cnfol.com 2006年03月22日 14:13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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