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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京劳社养发[2006]98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


    京劳社养发[2006]9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报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应根据20号令、23号令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 3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自身的经济状况,拟订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并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形成拟报备案的企业年金方案。(二)单位应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到单位注册(或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在京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子公司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子公司独立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大型在京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起30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三)单位可以按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单位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四)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同时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中央在京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其在京子公司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京子公司),报送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五)法人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并按本通知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办法报送相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材料

    (一)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备案方案的函》(见附件1)。2、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文本一式六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文本格式见附件5)3、集体协商双方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5、单位本年度和上一年度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证明。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见附件3)。2、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见附件2)。4、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等。

    三、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受理企业年金方案是经单位与职工民主协商建立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双方将企业年金方案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审查企业年金方案是否符合20号令、23号令及其他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文本15日内,向企业出具《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企业年金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受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受托人出具《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见附件4),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企业年金登记号为12位数字代码,前6位为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规定的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代码,后6位为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备案的顺序号。在执行过程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受托人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程序。

    四、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管
    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单位,要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20号令、23号令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工作。原来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要对原有的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按国家规定进行修订并补办备案手续。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受理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数据汇总工作,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填写《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7),于每季度结束10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和基金监督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2、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
      3、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
      4、关于XX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5、企业年金方案指引
      6、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登记表
      7、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情况统计表
      8、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工作流程(略)
      附件.doc

2006.7.12 转载

“北京市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79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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