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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高层关注的四大国计民生问题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宪法” 6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此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被

 
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宪法”

6月24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此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被称为“经济宪法”。

如何抑制不当的行政垄断,一直是反垄断立法的焦点。根据反垄断法草案,我国将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草案严禁6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分析人士指出:对“行政垄断”说“不”,是反垄断法的最大亮点,该法草案如期提上审议日程,表明了中国高层深化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坚强决心,传递出一个重要讯号: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方向不会改变,也回应了民众对当前垄断行业收入过高、改变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的呼声。这部法律一旦获得通过,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将会产生很大的遏制作用。

突发事件应对法: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都要超过上千亿元。2005年,中国共发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540万起,造成约20万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53亿元。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制订,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内容看,主要包括三大要点:一是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二是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经费;三是加大官员问责力度。

为保证信息渠道畅通,草案规定,“全国要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政府要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为确保及时处置事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7条“高压线”,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列出了“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等7种“问责”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规定公众应尽义务的同时,草案对公众权利予以保护。如草案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专家指出,应对突发事件将有法可依,体现了“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立法精神。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放活”9亿农民

初次审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是在新农村建设大背景下一项“放活”农民的大举措、大行动,是中央政府“多予、少取、放活”农村发展新思路的又一体现。

“多予、少取、放活”是近年来中国政府解决“三农”问题的6字真经,搞活农村的三部曲。多予——国家加大农业粮食直补、投资向农村倾斜政策已经制定,正在落实;少取——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取消农业税等政策已经完全兑现;放活——推进农村经济体制创新,确立农民新农村建设主体地位,让农民真正“活”起来、富起来。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千家万户、个体分散承包经营为特征的农民,如何应对市场经济要求,一直是农村经济工作的难点与焦点。实践证明,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的有效途径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好形式。但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律地位”长期不明确,农村民间组织发展受到制约。

专家指出,该草案首次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取消了业务主管单位管理制度,实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管理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迎来大发展的春天!

从放活农民个体向放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法律来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体现了中央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尊重农民的选择和探索。

“国十条”深切关注民生,强化社会“稳定器”作用

6月初,《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公布。该“若干意见”就保险业的改革提出十条指导意见,因而又被称为保险业“国十条”。

保险业“国十条”开宗明义为保险业定位: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它强烈关注“社保未覆盖人群”尤其是农村人群,体现了民生为本的理念。

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统筹四个层次的保险品种(农业保险、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责任保险)中,“农业保险”被列为第一层次,位置最为突出。要求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等,给人印象深刻。

“国十条”还进一步提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

此外,“国十条”强调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不难看出,作为保险“新政”的这些要求,实实在在地反映了“保险为民”、改革为民的政策指向。

http://www.qianlong.com/ 2006-07-23  编辑:薛锐 来源: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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