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进入债市和股市的最后障碍将被扫清
企业年金制度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共同推进中,正日趋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副司长张浩昨日明确表示,《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出台“指日可待”,这意味着企业年金进入债市和股市的最后障碍即将被扫清。
7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召集获得年金业务资格的各家机构,就其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座谈。而获得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各家机构,有针对性地就明确开户细则、确定年金内部理事会法律地位等方面提出了看法。
投资管理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在年金资金入市投资时,具体的开户办法该如何操作。目前,多家投资管理人虽然已经从企业“拿到单”,但由于缺乏操作细则,无法在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开户,因而投资受到阻碍。对于早在去年就获得资格的15家合格投资管理人来说,《通知》的出台将标志着年金进入债市和股市的最后障碍已经扫清。
根据这份尚未面世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资格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代理企业年金基金向人民银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等业务。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士表示,各家投资管理人正急切地等待开户细则出台,该《通知》正等待央行的最后批准,有望在本月面世。
对于获得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机构来说,他们提出的问题是,企业年金内部理事会的法律地位不够清楚,在签订合同时,会造成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不清。
交通银行企业年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十分关注理事会的法律地位。很多企业在建立年金的时候,通过内部的理事会来代替受托人,作为年金计划的一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办法》)却没有对年金理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
“以前曾听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出台一专门针对理事会的备案办法,不过后来就没有下文了,我们在和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理事会是作为合同的一方,但是他们到底以什么形式来承担责任,现在还不明朗。”他表示,理事会只是一个虚设的机构,没有独立的经济承受能力,一旦出问题理事会如何承担责任需要相关部门予以明确。
www.cnfol.com 2006年07月14日 09:27 第一财经日报 王春霞 中金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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