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招标选择方式
本文由中国养老金网杨老金、邹照洪授权新浪网独家发表
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计划特征、规模、投资政策、资产配置和信息披露等要求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非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关运作当事人。
竞争性招标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性招标两种方式。
非竞争性招标可以分为谈判招标(议标)和单独招标(指定)两种方式。
在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发展的初始期,比较适用的方法主要包括邀请性招标、谈判招标(议标)和单独招标(指定)等方式。在任何一种方式下,都应有评标委员会对合格的运作当事人的标书(运作方案)进行评审,以保证其能够满足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的要求。
在选择有关当事人的过程中应参照公开招标和协商议标等方式,设立评标委员会以保证中标结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下表是对各种招标选择方式的具体分析。
招标方式 |
定义 |
特点 |
适用条件 | |
竞争性招标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是受托人通过公共宣传媒介发布招标信息,使所有合格的企业年金基金运作当事人均可报名参加,条件对企业年金基金最有利的可以中标。 |
受托人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在市场上找到最适合的运作当事人来运作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使自由竞争得到充分体现。但招标的时间相对较长,过程相对复杂,信息披露要求较高。 |
适用于规模较大,计划复杂且投资资产类别较多的企业年金基金,特别是在市场成熟期,运作当事人主体较多时可采用此方式。 |
邀请性招标 |
邀请性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性招标。受托人可以通过咨询公司、监管机构或其他途径了解到有关运作当事人的情况,从中选择数家有实力、讲信誉、运作经验丰富的运作当事人参加投标,经评定后决定中标者。 |
受托人无须在公开媒体上发布信息,而是将有关招标材料直接寄交被邀请参加投标的运作当事人。在保证了一定程度的竞争性的前提下,使招标的过程相对简化,时间缩短。 |
适用于不愿公开披露大量信息、规模较大、计划复杂且投资资产类别较多的企业年金基金,特别是在市场初始期,合格的运作当事人较少时可采用此方式。 | |
非竞争性招标 |
谈判招标 |
又称议标,严格意义上不是招标而是谈判。在此方式下,受托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直接选择一家合格的运作当事人进行谈判,要求其进行投标报价直至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受托人可以选择另外一家运作当事人进行谈判。 |
受托人与单一的运作当事人直接对话谈判,信息对外披露较少,过程简单,但竞争性不强。 |
适用于规模较小、年金计划或投资资产类别相对简单、投资运作保密性要求较强、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企业年金基金,或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的新设计划。 |
单独招标 |
又称指定或个别招标方式,是指受托人指定一家运作当事人,在无任何竞争性的条件下,要求其投标的做法。 |
过程简单,完全缺乏竞争性。但受托人需要证明这种直接指定有关运作当事人的方式是符合年金计划的特征和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原则。 |
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同时具备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资格时采取的各种捆绑模式,或同一金融集团内部的“一站式”服务模式,或受托人与其他运作当事人存在良好的既往业务合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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