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曝出的上海“社保基金案”仍处于有关方面的深入调查之中,但已引发了各方的强烈反应。其实,多年来各地的社保基金违规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专项清查结果显示,1992年至2004年,仅养老保险金就有约100亿元被挤占挪用。
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制度也因此经受着沉重的拷问。)社保基金频繁被挪用是由于管理和监督机制先天有漏洞。
社保基金有两大特点:一是数额比较大,年年积累沉淀下来的资金总量可观。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金被称为“第二财政”;二是社保资金的积累和支付不同步。对个人来说,资金收、付的时间跨度往往达到几十年。这个时间差的“意义”,一是天然地被一些资金大、周转时间长的重大投资项目青睐,令企业界、资本界的觊觎者垂涎欲滴,二是各类挪用行为发生后,在短时间内无需担心被挪资金的偿还压力,并且“时间差”也增加了挪用行为的隐蔽性。
发展过程中,由于发展目标大、项目多,普遍感到财力吃紧,社保基金由此成为眼中“肥肉”。尽管应由社保部门管理,但地方政府的统配调用早已是公开的秘密。
基于以上特点,社保基金必须有一个健全的监管制度作为“管家”。然而,现状却是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体制、监管体系都不完善。在管理体制方面,目前各地积累的社保基金由各地管理,地方社保基金管理部门(一般直属于当地社保局)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呈有机可乘而无人监管状态;在监管体系方面,地方的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会等多个部门都参与管理,实际操作往往造成“九龙治水”、职责不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你我他互不得罪”的心态比较普遍,带来的后果是管理部门很多,而发挥作用的很少。
自1998年起,国家明确要求各地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账户,最终形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然而,不少地方政府并未真正做到。在此情况下,监督体系成了“先天不足”。即使建立了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三方监督体系,也难免违规操作的风险。一是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出自一个利益共同体,不可能进行真正有效的相互监督,在道德自律极易失效的情况下,社保资金也就“岌岌可危”;二是社保资金运作不公开、不透明,社保费缴纳者只知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在管理自己的“保命钱”,却无从了解这笔钱如何被管理,社会监督形同虚设。
上述现状给我国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监督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在大力推进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尽快从推进管理行为透明化入手,从而在短时间内建立公开、透明的基金运作模式,可能是破题的一个关键。
近年来,各地社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逐年增大,这一现实赋予了基金管理者更多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充分理由。由此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基金看管者绕开了“游戏规则”随心所欲而为,那么依然处于黑箱中的行为,即便再完善的体制也鞭长莫及。
综上所述,当前亟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保基金营运的透明度,使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者、投资者等各方获得充分的信息,减少因不完全甚至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基金营运机构必须将基金投资的成本、效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公众披露,监管机构则着重审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告社保基金的支付、积累、运营等情况,并通过法规予以明确应由何种机构、通过何种形式,并以何种周期、以何种标准和规则向参保人公布,公布何种信息等关键问题,逐步实现社保基金的公开公平公正运作。由此,基金营运机构才能置于监管机构和基金持有人的双重监督之下。
“养命钱”的所有者是老百姓,所有者的需求理应得到表达,管理者的运作情况也应被知晓。但我国现有制度缺乏让所有者与管理者沟通的桥梁。实际上,在国外,这方面已有较为成功的做法。日本有一个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成员由民间人士组成,包括普通老百姓代表、法律专家、社保业内人士等各界人士。委员会定期开会,讨论百姓关心的社会保障大事,并把公众关心的问题和意愿反映给社保基金管理方,从而实实在在地赋予参保人以知情权。(高路 黄庭钧)
时间:2006年09月15日10:29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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