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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回顾、现状与展望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摘要]过去的一年,保险业在调整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理性、规范与强大,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在转型与快速发展的初级时期,也不能回避保险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和遭遇的不少新问题、新情况。按照入世承诺,我国保险市场在2006年将对外全面开放,保险


[摘要]过去的一年,保险业在调整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理性、规范与强大,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在转型与快速发展的初级时期,也不能回避保险业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和遭遇的不少新问题、新情况。按照入世承诺,我国保险市场在2006年将对外全面开放,保险业的改革、开放以及做大做强业已并将进一步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主旋律。在这保险市场全面开放而且国民经济社会“十一五”规划全面启动这一承前启后的新的历史时刻,本文试图先对2005年我国保险业发展作一简要回顾,然后探索性分析,在全球保险业格局与背景下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所表现出的阶段性发展特征,并提出了我国保险业下一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以及需要密切关注与研究,进而逐步解决的一些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课题。

一、2005年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简要回顾

过去的一年,我国保险业是发展年,是调整年,更是改革不断深化并持续转型的一年。一年里,无论是保险理论界,还是保险公司,抑或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都在各自层面为保险业发展贡献力量。总的看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形势是好的,保险业持续地向前发展、推进,为世人所看好,而且保险业正恰逢难得的战略发展机遇期。事实证明,我国保险业在调整中发展、在发展中逐步壮大。

从保险理论研究层面看,保险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关注与研究保险业者不断增多,过去的一年就如下重点问题展开了富有成效的讨论和研究。在内容上,主要涉及寿险公司内涵价值及其评估与相关问题;科学发展观与保险业结构调整;转变保险业经营方式;保险公司业务结构调整;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研究;保险业如何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新时期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险业与相关产业的互动与关联;保险业体制改革与经营机制转变;保险业或保险公司的诚信制度建设和信用评级;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研究;企业年金与保险业发展等等。在方法与观点上,除传统的定量分析外,研究范式开始多元化,定量的、实证的分析研究文献开始增加;观点的鲜明性、针对性和多样化,尤其是在保险法领域出现的有争鸣的观点等,体现了保险学术的百家争鸣,有力地推动了保险业发展的理论思考。

从保险业或保险公司角度看,保险业一方面继续进行结构调整与市场转型,另一方面保险市场竞争又不断加剧,充满竞争和逐步市场化的保险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在保险规模上,过去的一年保费规模稳中有升,2005年全国保险费收入4927.3亿元,同比增加14个百分点,剔除个别保单的影响,保费实际增速约为11%;同期保险业总资产达15225.9亿元左右;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不断增加;保险作用从微观层面的关注,开始转向更加强调和突显在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辅助社会管理方面的发挥;保险市场主体数量稳步增加而且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呈现出多元化格局,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公司93家,其中产险公司35家、寿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集团及控股公司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800家,保险营销员147余万人。此外,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与机制转化继续推进,表现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不断深入;上市保险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得到重视与改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机制正在向规范健全方向转变;保险公司经营的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已提到议事日程;外资参股与引进战略投资人正在成为保险公司扩充资本与改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考虑;资本尤其战略资本进出保险业正在改变保险公司的发展与模式。

从保险监管制度建设与政策层面看,过去的一年,我国《保险法》经修改并颁布;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非现场监管规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寿险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规程》、《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和规定;在政策上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业做大做强,使得保险业的地位日益提高;保险监管制度不断创新,如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探索,保险资金有比例地直接进入股市;保险监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不断强化,积极推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与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的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保险市场消费者层面看,保险市场消费者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不良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投诉和维权意识等在增加;对个别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的改革和取消的呼声高涨;对保险代理人的误导正在变得更加厌恶,并迫使保险代理人制度的改革;保险业正在成为包括社会公众和舆论关注的热点领域。

在看到我国保险业取得可喜成就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进程中,有新旧制度转换的矛盾与冲突;有国际国内对接的摩擦问题;有保险公司体制改革与机制转换问题;还有开放竞争后的新旧思维、文化与观念的适应问题。面对这些来自制度的、体制的、机制的、法律的和文化历史的交替与转变,出现一定的不适应、不协调、甚至一定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另一方面,对于出现的这些矛盾与冲突,我们又必须给予防范与逐步解决。过去的一年,保险业发展存在最突出的问题是保险市场规模不断增大、主体不断增多的同时,保险业务尤其是寿险业务有所下滑,更为严重的是保险公司的效益观念在思想和部分公司口头上业已形成,但是业务发展的实际又没有体现良好的社会与经济效益;保险业的粗放的、外延的甚至个别公司对保险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对保险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着隐患和阻碍。

二、我国保险业现状分析与阶段性特征

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首先,从服务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尚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前期阶段,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并重,新型工业化正在积极推进中,达到后工业和服务与信息经济社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目前我国服务业占GDP份额不大,到未来的2020年估计将达到50%左右,服务业整体水平不高是我国的一大现实;其次,虽然近年来保险业有很大发展,但相比其它一些行业在服务业的比重来看,保险业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总体水平不高;第三,从银行业与保险业分别在国民经济的重要性来看,银行业的M2占GDP的比重,远高于保险业保险费占GDP的比重;第四,保险业微观主体的改革还不完善,服务水平不高;保险市场消费者开始变得觉悟,但是对于广大地区和人们来说保险意识还较低、保险消费者还不够成熟;第五,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在国际上的保险密度与保险深度不高,保险在资本市场上的作用还不大;此外,与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在管理水平、管理经验和调控手段等相比,我国保险业尚有差距。

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发展的水平与速度偏快,但是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含量相对不高。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当有发展的周期和阶段中的“阶段”性特征,就是说在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中,会出现增长率的快慢和波动。目前,现实的情况是,保险业市场主体不断增加,有的领域和业务竞争尤其恶性竞争增加,费率的“市场化”行为超越了市场化的真正含义。与此相应地,伴随保险市场规模增加的同时,一些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的决心还不十分坚定,充满热忱做保险的信心还不够强劲,保险诚信还有一定的缺失,保险业没有在出现发展与增长中呈现经济效益的同步增长;而且,个别保险公司不是在真正意义上做大做强保险公司、贡献于保险产业的发展,而是在极其粗放地经营,只管保险费规模,不管资本金对等,看中自身效益而不顾公司利益尤其是公司的长远利益。国内保险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紧缩型的发展”现象,这种紧缩型发展现象一是受宏观经济的一定影响;二是社会经济处于人均GDP$1000的转折期和社会矛盾的初现与发展期;三是保险市场需求随着保险市场全面开放,保险消费者有一定的观望期;四是保险市场供给在经过了前面一二十年的发展后,发展增长出现减速并处于阶段性“低谷”点。有研究表明,在未来五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将从过去平均30%逐步减少到11%—13%之间;五是部分公司业务结构调整处于过渡期,调整不是一朝一夕,需要时间和耐心。保险业发展增长周期或者循环圈正在进入新的转折点。树立保险业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做大做强的决心是当前乃至未来一定时期保险业发展最重要的工作。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展望与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趋势与方向

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保险业将进一步做大做强。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强烈的时代要求和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使得我们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险业只有做大做强而没有退路和别的选择,除非我们的潜力巨大和空间广阔的保险市场自愿放弃或者不顾我们的保险安全。保险业做大做强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保险业发展的结果,保险业做大做强又反过来体现和补充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将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与发挥。提高保险业在服务业中的比重;进一步提升保险业在金融业的地位;促进保险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发挥保险业在和谐社会的更大作用;保险业在量和质两方面的协调发展;保险业惠及更多的消费者或者让消费者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等,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保险业的要求,同时也是保险业作用进一步发挥的重要领域。

保险业和相关行业与企业发展与监管的关联性在加大。保险业与相关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关联度正在变得更加紧密,不仅表现在它们之间的资本关联与纽带上,更重要的是在保险业和相关行业与企业之间、产品功能交叉融合之间、业务互补之间等方面表现出复杂与相互依存上。在保险业与相关行业关联性上,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的融合、协同与联盟关系正在探索、出现新的景象和新的合作模式。

集团化与多元化经营的大公司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竞争进一步加剧且分化初见端倪。随着保险业的改革与发展,保险集团化与多元化经营既是国际保险业在新的发展格局下的主流形式,又将是我国保险业做大做强需要培育、并与国际优良的保险公司竞争的选择与标志。与此同时,已有的中小公司和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资本补充、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力量、以及企业文化形成和业务积累短等因素的制约,在短期内难以同国内大型保险公司或保险集团在整体上开展竞争,所以,大型保险公司与中小保险公司在规模与效益上开始出现差距与分化的加大;同时,如果中小保险公司不采取探索性的市场细分和战略,将使得发展更加艰难。

颁布和出台扶持与提升保险业整体实力与发展的政策及有关规定,将为未来保险业发展起到不可忽视的引领作用,有利于健康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的培育与完善;未来一定时期内出台扶持与鼓励性的且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保险政策与规定,构建与搭建保险制度和保险政策的传导机制,将在强化保险宏观调控的同时增强与引导保险市场微观主体的活力,引导保险结构的调整与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发展的政策及其效应将对保险业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保险市场全面开放伴生的市场竞争将变得更加激烈。按照人世承诺,2006年我国保险市场将对外全面开放。过去一段时间里,在我国已建立的不少外国分公司在改变为子——20——公司;在有规定的区域设置的总公司将可能随着市场放开而形成新的总部。不少国外保险公司代表处,将逐步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全资形式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公司将进一步出现。国际化标准要求与本土化制度的对接;综合经营与管理和专业管理;外国公司之间、中资公司之间、中外公司之间,保险业内部,保险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等,将出现新的竞争,新的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展使得服务形式与领域将扩大。

培育与重塑保险市场与保险业发展的信心,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保险市场与保险业发展的信心和诚信,是保险业发展坚实的社会基础和运行环境的重要内容。在经过一段时期保险的粗放经营后,在面对国际化与标准规范不断增加的环境下,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应当清醒认识到,在全社会逐步树立对保险业持续的信用度,减少信用危机,将是我国保险业下阶段需要重视的内容。保险业要关注与行动起来,加强赖以发展的社会基础的培育与完善,不仅要求消费者的诚信与信心,而且保险公司、中介公司甚至个人营销员等更要讲诚信,维护保险业最大诚信的行业基准是巩固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中需要关注的重要问题

1.和谐社会的建设与保险业的支持。保险不仅是经济助推器,而且还是社会的稳定器。和谐社会就是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人类、社会、经济、环境等协调发展的表现,更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和谐社会要求,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的减少(控制或缩小基尼系数),逐步呈现“橄榄球”型收入结构;社会失业得到控制而再就业工程上台阶;社会稳定增加、冲突减少;社会风尚呈现出活跃的健康思想与文化氛围;农村状况得到改善等。为此,保险业应当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尽力做好协调平衡发展问题;省份与地区之间平衡问题;监管与放松之间、分业与混业之间、集团与子公司之间、保险与货币和资本市场之间等的关系问题。

2.保险业发展与增长、规模与效益的关系。对于我国来说,保险业优先、重点和鼓励性的发展无疑是应当和应该的,而且只有发展与创新才是保险业唯一和真正的出路。保险业发展和做大做强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有助于我国保险业分享国际保险业的成果。保险业的发展要回归到可持续的发展与集约和内涵式的发展,粗放的、外延的发展应当逐步进行转变,以减少保险资源的浪费。发展一般以增长为先导,两者有相关性;但是,正或者负的相关或者关联性,却要结合不同环境和国家地区进行分析。增长有快慢、有波峰与波谷。同样,有规模不等于有效益,好和大的效益建立在规模基础上,同时又不能与规模完全成比例。当前乃至未来,保险业应当逐步回归发展与效益优先的轨道。当前,保险业有规模而效益不佳,市场规模减少同时效益减速增大,更加突出发展与效益优先的重要性。

3.保险业与经济、金融业和服务业的相互融人。作为健全金融体系重要构成的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发展,更不能孤立地发展。相反,金融业的发展也需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业是金融业有机构成部分,而且愈来愈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从国际经济金融发展趋势看,金融业之间的混业、综合经营的态势,极大增强了保险市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与融合;保险产品、银行产品和证券产品功能的交叉与综合性,国家与行业的金融政策的关联性,制度与运行的对接性,风险的交叉传导感染性,以及作为金融业整体中的特殊差异性,均需要包括保险业在整个金融体系内独立而且有特色地发展,在相互发展中携手共进。

4.保险立法、司法、执法与行政的相互协调。在我国,保险业的立法、司法与行政等领域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表现在我国《保险法》的修改出台,《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许可法的颁布等。但是,实践中,一方面保险实践突飞猛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冲击等不断涌现;另一方面,立法、司法和行政在个别问题上,由于出发点、看法、宗旨等的不一致性,表现一定的本位主义,从而导致在个别和一些问题上的认识与看法出现错位,如保险的司法解释与保险法的一些冲突;强制性保险的法律规范等。这需要在国家层面上,对保险立法、司法和行政法规等在层次上、递进关系上、先后顺序上等规范,减少三者在个别问题与有关条款和规定之间的内在不协调性,共同呵护和培育发展中的中国保险业。

5.保险业制度、管理与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新是人类发展不竭的动力,也是保险业后发优势的内在表现。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一种机制,具有“工具”性、“方法”性和“国际”共性,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同时,保险作为“制度”性安排,又因为一国基本经济制度、人文历史和社会环境等不同而表现出处理风险和社会管理的制度安排具有差异性。为此,我们在吸取世界人类先进工具、方法和思想成果的同时,应当关注保险的制度性,进而在保险业发展上需结合国家、社会与经济制度、人文与历史等方面,进行自主性的创新与发展。除保险制度创新外,保险产品和保险管理同样需要自主创新,而不能照搬运行条件、假设基础、环境背景以及经济的可接受性和预期等与我国不同的发达国家、地区的产品和管理行为与方式。

6.开放条件下我国保险业的安全问题。按照WTO的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本身具有国际性特征的保险(如再保险)或者与国际性关联的保险(如保险标的的国际性),决定了保险业的服务贸易的国际性。面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保险业不仅被推向国内的平台,而且开始融人国际和世界。保险业的对外开放既是保险自身属性的回归与必然,又是先进生产力和人类财富的分享。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之路,是国策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在对外开放的同时,保险业获得进步,但是,对外开放不注意保险安全将可能使得民族保险业尤其在中长期失去一些优势。保险公司特色优势与抗衡能力的培育应当引起重视。

7.我国保险理论研究的深化与发展创新。我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面临新的背景;转型期我国保险业实践活动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我国保险理论需要补充、完善、发展和创新等要求保险理论在新形势下需要不断创新与发展,才能更好地支持与服务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宏伟实践。(来源:保险研究)

http://www.jrj.com  2006年09月11日 10:17 报告在线 作者:西南财经大学 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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