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系列报道之五
经历了“制度年”、“机构年”,进入“企业年”的中国企业年金算是崭露头角了,但是真的要迎来辉煌发展期,道路并不平坦。正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研究员崔少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所说,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的一些政策法规的颁布,为企业年金制定了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但从近两年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由于税收政策不到位,资本市场欠发达,过渡办法不明确,相关配套办法不完善等因素,企业年金的发展仍面临不少障碍。
崔少敏认为,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首要障碍是税收政策。尽管企业为争夺人才和加强集体协商力量都会推动企业年金发展,但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动因还是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税收优惠,就不会有发达的企业年金市场。目前,我国已有25个省区市制定了当地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16个地区是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出台之后颁布的,一般费率为4%,最高达8.3%,而其他地区仍延续以往的税收规定。因此,并非所有地区和单位的企业年金都享有税收优惠,且税收政策分散,费率不一致。另外,完整的有关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应包括缴费阶段、投资阶段和待遇领取阶段三个环节,从现有政策看,税收优惠仅限于缴费阶段,而没有涉及投资和待遇领取阶段;从缴费主体看,也只是对企业缴费给予税收优惠,对个人缴费没有做出规定。
其次是信托管理问题。信托管理是普遍流行的企业年金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受托人是治理主体,肩负着保管信托财产安全和为受益人谋利的职责。按现有法律法规,受托人可以是法人受托机构,也可以是理事会。与理事会相比,法人受托机构具有法人地位明确、治理主体清晰、赔偿能力强、易于实施监管等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大型企业和银行等管理机构掌握对年金资产的控制权,市场上合格的受托机构数量较少,适合中小企业的集合信托产品尚不成熟,致使新开办或转办的年金业务多为理事会信托型。理事会受托虽然有工作动机强、信息沟通快等好处,但由于是内部人管理,专业性不足、不能独立履行法律责任,且不易监管。另外,如果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可能还会出现委托人越位和缺位现象。
再次是投资管理问题。建立企业年金的优势在于,通过对积累资金的专业化高效运作,可以提高整个养老基金的收益。为实现对现收现付基本养老金的替代,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水平应高于工资增长率;为维持受益人的生活水平,收益水平还要至少与长期经济增长率持平。按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的长期投资收益率至少要达到8%。从国外养老基金的投资运作实践看,要达到这样的投资收益水平,年金资产需要进行多样化的投资。而我国现有的有关规定,出于保护收益人利益的考虑,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有严格的规定,基金只能投资于存款、货币市场、债券、股票等传统投资领域,不能从事信用交易、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等,投资运作的空间很窄,难以掌控获利程度。与此同时,各金融机构年金产品的同质性也很强,特别是对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上限的规定,降低了投资收益的可靠性,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是操作执行上的问题。比如,现有政策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权益归属期没有明确规定,对账户管理费用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对企业年金待遇提前支取的情形考虑不够周全,在管理费用的规定上不能体现风险与收益的对应性,并对历史遗留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 08:20 经济参考报(全文完)记者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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