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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模式之争 年金拓展路上的羁绊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新增年金计划260个,覆盖职工近百万人,年金基金累计额达到110多亿元。 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各类企业(含原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已达24000家,参加职工924万人,累计积累680亿元。与


据统计,2006年上半年,全国共新增年金计划260个,覆盖职工近百万人,年金基金累计额达到110多亿元。

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6月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各类企业(含原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已达24000家,参加职工924万人,累计积累680亿元。与2004年底的490亿元相比,增幅达37%。

一些大型企业、央属企业纷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如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安徽淮北煤矿、云南锡业集团、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联想集团公司等。另据了解,今年还将有一些特大型企业,会陆续建立年金计划,涉及金融、煤炭、钢铁、通讯、电力等行业。

宏观层面的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开局良好。年金业务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国有中小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也充分认识到了建立企业年金对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和谐企业环境的现实作用和意义,一些民营企业已经开始着手企业年金计划的建立。

然而来自企业年金从业人员的一些负面反馈,也反映出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开局良好的大环境下,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半数年金无投资管理人

据不完全统计,各家具备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机构,今年上半年共完成投资管理合同签约数为150份,其中包含类似淮北煤矿这样一个年金计划签约3家投资管理人的情况。即在今年上半年新增的260份计划中,有大约50%的计划,最终尚未选择投资管理人。

按国家劳动部有关政策规定,一个年金计划,必须由受托人分别与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署管理合同,才具备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的条件,而今年新增的年金计划中,有相当部分未选择投资管理人并与之签定合同的现状说明,部分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年金计划报备的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此外,企业及其年金计划不选择投资管理人的现实也说明,企业的相关决策者并未深刻领悟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真正意义,一个不进行投资的年金计划,基本上背离了计划建立的真实意义和保值增值的初衷。这同时也反映了企业的决策者不愿承担责任、消极对待投资风险的心理取向。

供需失衡 零报价频现

由于现阶段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量有限,而拟争取管理资格的机构又为数众多,为了在年金市场中抢得先机、树立品牌,一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往往有数家、甚至十来家机构竞争。在僧多粥少,供需失衡的情况下,年金企业开始漫天要价,他们往往以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合作为交换条件,从银行换取巨额贷款或授信额度,或者拼命压低各类管理价格,部分管理资格机构甚至以零报价来迎合企业。

在竞标过程中,大部分企业均设置了极为复杂的竞标程序,即使年金年募集规模仅数百万的小企业,也设计了多达三轮甚至更多轮的竞标程序,而且对竞标材料准备要求很高。

企业的选秀行为看似理性,其实质仍然是非理性的,其中尤为甚者是那些接受管理费用零报价的企业。在商业社会里,长期来看,合理的报酬是优质服务的基础,但他们居然敢于将自己职工的养老钱、养命钱交给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商业机构进行管理。对于将长期存在的企业年金的管理而言,零报酬、过低的报酬背后所隐含的各类管理风险是显而易见的。

税费优惠力度不足

从政府层面来讲,目前针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优惠力度无法满足企业建立年金的基本需求,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其一,个人税收优惠政策迟迟未有定论,到底年金计划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是否纳税,一直未有明确说法,严重影响了职工个人参加企业年金建立的积极性。

其二,部分地方企业缴费部分可以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但企业缴费部分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时,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国外企业年金市场发达国家给予职工的递延纳税优惠的一般准则不相符合。

第三,相当数量企业反映,一般省市4%的企业缴费税收优惠,基本就是杯水车薪,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按劳动部23号文的规定,企业缴费部分的上限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12,即8.33%,4%的税收优惠,企业缴费部分还达不到职工工资总额的1/24。对于一些拟借企业年金解决退休职工收入过低等问题的企业来说,4%的税收优惠幅度也显得很不够。

中小企业年金受困集合计划

集合计划等政策的缺陷,导致中小企业年金无法正常运作。以年金基金的集合投资计划为例,虽然市场对集合计划的呼声已经很久,但由于该模式的推出需要涉及除劳动部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门,非单一部门就能推出,所以年金基金集合计划管理政策一直难以出台。

据了解,虽然关于集合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很久,但距离真正的颁布实施,还有较长时日。这就导致了即使很小的计划,如果要严格按劳动部规定运作,就必须以独立账户模式来进行投资,而这在实际操作中是很不现实的,也很不经济,很多中小企业年金计划无法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实现投资,这也是相当部分年金计划不选择投资管理人的客观因素之一。

受托模式之争

企业年金的受托,一般分为外部法人受托和内部理事会受托两种模式。

一般而言,大、中型企业倾向选择年金理事会的内部受托模式,而中小型企业则适合采用外部受托模式。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养老公司、信托机构因其具有外部受托资格,而一概向企业宣传外部受托的种种优势,同时将内部年金理事会受托模式批判得一无是处;而基金、券商、银行类机构,因无外部受托资格,则一概向企业宣传内部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优势。类似的取向,更多地是从各自商业利益的角度出发、而非真正从企业及其年金计划的需要考虑问题。这一方面导致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纷争甚至恶意攻击,另一方面,则会导致企业无所适从,甚至作出错误的决策。

此外,即使企业愿意选择建立年金理事会,现行政策、法规也无相关的细则可做指引,实际运作的难度较大。

年金规范过渡难

劳动部有关政策明确要求原补充养老保险必须向规范的企业年金过渡,部分省市(如辽宁、山西等)还规定了具体过渡的时间表。但现实的情况是,市场基本还未出现补充养老保险过渡为规范年金的案例。阻碍补充养老保险向规范年金过渡的困难很多。原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客观因素。如: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复杂,要按现行法规进行规范,面临着税收的调整,可能会导致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的缩水。

部分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仅覆盖了部分管理层和技术骨干,而规范的企业年金要求按普惠的原则覆盖加入计划的全体职工,此类补充养老保险向规范年金的转换,也存在难度。

有的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只提取了资金存放于银行,但尚未分配到个人账户,此类补充养老保险向规范年金的转换,也面临着税收、分配标准等的不确定性因素。

此外,相当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是以商业团险的方式,放在保险公司的账户上,或者统一由地方社保中心进行管理,类似补充养老保险资金甚至还因投资不善出现了亏损,该类补充养老保险向规范年金过渡的难度就更大了。

在企业年金开局良好,取得了一系列成绩的背景下,如何克服、应对、化解上述存在的种种问题,是目前市场面临的共同挑战。只有妥善解决了这些问题,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才能迎来真正的春天。

www.hexun.com 【2006.08.29 11:35】 来源:21世纪赢基金 【作者:李映宏 陈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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