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 李茜 通讯员 冯兆君】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合法权益,防范企业年金基金风险,日前,根据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天津出台了《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津劳局〔2006〕294号),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作出严格规定。该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发布的。
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目前已有15家在天津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严格合同备案制度
按照规定,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选择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为受托人,负责该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管理后,应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选定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后,应分别与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规定强调,受托人应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驻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过程中,其主要条款有调整或内容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四种违规行为停止基金管理业务
按照天津《实施意见》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据介绍,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在每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并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填报《企业年金情况登记表》报送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未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资格确认备案材料及未按《实施意见》规定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已获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机构,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超越认定范围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
未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资格认定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违反规定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7:54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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