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分置改革尚未落幕,划拨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用以充实社保基金的议论声再起。
近来,有两种不同的消息传出:一种称,划拨所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10%充实社保基金有启动迹象;另一种则称,有关部门正在就境内公司IPO时划拨10%股权给社保基金一事征求意见。两种大相径庭的说法并行不悖,表明划拨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一事仍未取得重要进展。方式的选择,依然是划拨面临的最大难题。
去年末今年初,财政部曾就划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10%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征求过意见,而国务院国资委也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及中央企业做好划拨的研究论证工作,对这一举措可能造成的影响作出客观分析,并要求在9月30日前报上来。但消息人士透露,至今尚无重要反馈结果。
这位人士称,国资委倾向的意见是:恢复执行财政部22号文中的规定,即国有企业IPO时出售10%国有股,收入全部上缴社保基金。
所谓财政部22号文,就是由国务院在2001年发布的《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照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未满三年的,拟出售的国有股通过划拨方式转由全国社保基金持有,并由其委托该公司在公开募股时一次或分次出售。国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全国社保基金。
应该说,由社保基金持有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有一定好处,它有利于这部分国有股权的价值最优化,有利于国家长期持有一部分重点企业股权,客观上也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直接划拨股票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小觑。社保基金作为投资者,首要考虑的是如何获利退出,它持有大量股票后,其要求流动性、盈利性的自然属性和稳定市场的社会属性有着天然矛盾;而且,社保基金成为上千家上市公司的股东,它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参与管理也都是问题的关键点。此外,划拨10%股权会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控股权的稳定?如何考核社保基金自身的经营业绩?这些都是必须解答的问题。
不少专家认为,更理想的方式是直接划拨现金,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建立后,将国有分红的部分划给社保基金,这种方式中,各方的责、权、利更为明确。
虽然分歧严重,但各方已取得基本的共识:尽快充实社保基金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编织一张社会安全大网已经刻不容缓。接下来,需要各方以更积极、务实的态度来讨论这一问题,尽快拿出合理的方案来。
东方财富网2006-11-03 07:44 郭凤琳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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