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佳
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九大目标,强调要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特别要以解决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首先要考虑低收入人群,而建立政策性寿险公司,可以为解决低收入阶层医疗、养老等保障问题提供新思路。
目前,我国只有一家政策性保险公司,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它是国家为了提高对外经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于2001年成立的。几年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防范和化解对外贸易和投资中的风险,保障外贸企业的运行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出口贸易领域需要政策性的保险公司,关乎人民群众医疗、养老保障大事的寿险领域就不需要专门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吗?
从我国居民收入状况来看,偏低收入者占有很大的比例,他们既没有实力实现自我保障,也没有国家的救济,无法承受医疗、养老的巨大压力。
保险公司可否开发一些适合他们购买力的保障型寿险产品呢?首先,保险是商品,买卖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想买便宜的保险,保险公司当然也可以根据大数法则精算出相应的“等价”保障,只是这时的“保障”根本就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这样的保险也就毫无意义。其次,保险公司不会出于社会责任而降低产品价格,因为保险公司没有义务靠做赔本买卖来履行社会责任。所以,没有政府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无法为偏低收入者提供特殊的保险服务。
解决偏低收入阶层医疗、养老保障问题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一家政策性寿险公司。政策性寿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政策扶持。因此,政策性寿险公司可以有针对性地为偏低收入阶层提供“经济、适用”的保险保障。“经济”是指该保险产品的价格比市场价格实惠,能够适应低收入人群的承受能力;“适用”是指在产品设计及保障程度上强调满足基本的医疗或人身保障需要,而非全面的、高水平的保障。
可以用经济适用房的设计理念更直观地理解政策性寿险公司。众所周知,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同样,政策性寿险公司也是由国家提供政策优惠并给予相应补贴,非营利性的,为特定人群提供基本医疗、养老保险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两者都是国家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一种有偿的生活保障,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转移支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 18:22 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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