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资委发布企业年金制度指导意见———
本报讯北京市的国有企业在盈利、并完成北京市国资委核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后,方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记者昨天从北京市国资委获悉,日前下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亏损企业以及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在实现扭亏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之前不得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城市公用类企业在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可试行企业年金。
据介绍,本市国有企业年金所需费用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企业达到试行年金制度基本条件的,可按企业年金计划中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未达到基本条件要求的,应动态调整缴费水平,连续三年经营亏损的,应暂停企业缴费。
北京青年报:陈筱红 (06/10/29 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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