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80年起,我国恢复了已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同时大力发展涉外保险业务。经过20多年的努力,尤其是十六大以来的创新发展,我国保险业不断创造历史佳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开始迈进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保险业发展的总量状况及结构特点
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取得的巨大发展成就主要表现为:
一是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场体系初步确立。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之初,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公司;1986-1991年间相继成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太平洋和平安保险公司;其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美国友邦、天安、大众、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一大批中外资公司相继成立;与此同时,受保险法分业经营规定的要求及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影响,原人保、太保、平保等公司不断深化体制改革,通过分立和新设立公司的方式形成新的保险集团公司。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保险公司93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财产险公司35家,人身险公司42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800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2万家,保险营销员147万人,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
二是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深度和密度不断提高。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仅为4.6亿元,到2005年,我国保费收入已达4927.3亿元,年均增幅高达32.19%。与此同时,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也迅速提高,分别从1980年的0.1%和0.47元,提高到2005年的2.7%和375.64元。
三是资产规模迅速扩大。1981年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仅为14.52亿元,到2004年已经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2005年末,我国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5226亿元。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环境的变化,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和业务结构也逐渐发生了显著变化。在市场结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保险市场集中度逐步降低,保险市场大体经历了独家垄断、寡头垄断到垄断竞争三个阶段;二是保险市场开放的力度逐步扩大;三是保险市场区域结构不平衡的状况有所改变。在业务结构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二是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三是在人身保险业务中,投资类险种逐步占据主要地位。
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
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显现,保险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保险业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一是通过发挥经济补偿功能,保障经济稳定运行;二是通过发挥融资功能,支持投资和金融改革;三是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推动对外贸易发展;四是间接刺激居民消费。人均保险消费在人均消费中的比重从1985年的0.7%增加到2005年的7.4%,保费收入与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的比值从1985年的8.11%提高到2005年的23.62%,表明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选择保险作为一种防范风险的手段,从而能够促进居民存款向实际消费的转变,刺激国内市场需求。
服务和谐社会,较好地发挥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一是积极服务和支持“三农”;二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三是辅助社会管理。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新情况,保监会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建设部和交通部等部门合作,共同推进责任保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到2005年各保险公司已开发了210多个责任保险产品。
虽然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总体上讲,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市场规模偏小,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保险功能及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不充分,保险资源配置效率较低;保险资金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渠道不足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保险业发展的政策与建议
未来15年,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将给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如何抓住机遇,释放保险业的增长潜力,做大做强保险业,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服务,更好的发挥保险业促进经济增长和稳定社会的功能,将是我们首要解决的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创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研究力度,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建立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建立科学系统的偿付能力指标与市场退出的标准指标,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标准,鼓励对退出主体进行兼并、收购,尝试建立破产保证基金,维护市场的稳定;加快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保险业应该集中行业力量,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基础数据的有效共享;正确定位监管部门职能与角色,监管部门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制定、衔接、平衡和监测评估上面,统筹协调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注重解决关系长期发展的根本性问题,同时,要提高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及时发布监管信息,提高监管透明度。
全方位参与企业风险管理。防灾防损功能是保险业区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根本所在,也是保险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大趋势下,要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充分发挥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功能是重要前提。目前我国保险业参与投保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技术还处于起步阶段,风险管理意识还有待普及,风险管理方法还需探索,风险管理制度还没有建立,防灾防损的功能发挥不到位。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长期增长,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应该发挥保险业在风险吸收、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方面的能力,加强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联系,全方位地参与企业风险管理,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降低企业的损失概率和损失幅度,改变保险业仅仅是损失补偿这一印象,密切保险公司与投保企业的关系,为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鼓励和加快保险业创新。保险业创新是保险业加快发展的主要动力,也是我国保险业赶超发达国家,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制胜法宝。创新也能够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极大地释放保险需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市场竞争将日趋激烈。如果市场竞争仍然停留在价格竞争、模仿竞争手段上,势必将导致我国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加剧,直接影响到我国保险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而要避免市场主体间过度的竞争,就要求保险公司加快市场创新力度,实行差异化经营,满足不同目标市场的差异化的需求。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保险创新行为:一方面,积极引导创新行为,如对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机构设置方面进行创新的保险公司予以适当的优先权;另一方面,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跟进,创新意味着对原有市场规则的改变和挑战,可能面临各种法律法规的限制,监管部门应当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为创新行为提供基础。
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采取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辅以风险监管手段;加快再保险市场发展,积极探索巨灾风险证券化;积极稳健地推进保险业改革;建立和完善以偿付能力、法人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和监管效果。
建立信息披露与诚信缺失惩罚机制。一方面,需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只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及时了解保险公司和营销人员的信用状况,为居民的保险消费提供选择的依据,才能对失信行为予以惩罚。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就是要规范、统一信息标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保险监管和居民保险消费提供有效的信息。这要求加强诚信信息披露的立法,对于具有不良诚信行为的单位、个人的信息要予以统计汇总,构建一个全社会范围内各行业、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共享的诚信信息系统,使失信信息得到及时的披露,从而有效地预防失信行为,加大失信行为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惩罚机制,加大惩罚力度。首先,要从法律上为不诚信行为的惩罚与赔偿请求提供法律依据。其次,要明确失信行为的赔偿标准。最后,要严格执法,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不诚信行为的机会成本。
课题组组长:李克穆
课题组成员:吴晓军 裴光 王绪瑾 费安玲 朱金渭 王纬 王蔚 冷煜 李敏 卓宇 肖志光 杜林 吕晓莉
【2007.03.09 11:38】 来源: 中国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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