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对和笔者相熟的夫妇相继办理了退休手续。男的在教育系统工作,退休金一月2200多元;对此,女方有些“不平”,因为是在商业系统工作,她的退休金每月只有800元。同样是辛辛苦苦工作了一辈子,同样面对生老病死等一系列问题,退休金差距这样大,心理不平衡势所难免。
据了解,在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在养老金方面的差距引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这其中,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机制里边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能否在今后的改革中确保“公平”原则备受各方瞩目。
首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双轨制”运作不符合权利平等原则。在我国,无论是机关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职工,都是国家主人翁,他们都在各自的岗位上为社会作着贡献;退休之后,他们统一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在身份上都是社会普通一员,客观的社会消费水平也没有什么差别,在养老待遇上理应享受同等的权利。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受各种条件的限制,现实中通过高低不一的养老金缴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职工成为了“两个不同的层次”。所以,养老保险改革应考虑逐步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的缴纳标准。当前,经过近30年的改革开放,形成丰厚的物质积累,修改有关养老金缴纳办法,在城市领域变“双轨制”为“单一制”的条件可以说已经初步具备。
养老保险改革确立“公平”导向,还意味着我们的视野不能局限在城市。如果说城市中因单位性质不同而在养老金问题上产生“大有”和“小有”的差别的话,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群众的养老保险则还基本是一片空白,他们还需要经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阶段。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使城乡发展差别拉大,也在社会保障方面相去甚远。近些年,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这本是破除“城乡二元”分立结构的良机,国家和地方也先后出台各项政策推动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但由于许多地方执法力度薄弱,时至今日,雇佣农民工企业多数不缴纳保险,多数农民工没有摆脱“以地养老”和“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方式。
养老保险改革确立“公平”导向,并不意味着一蹴而就,而是仍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养老保险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打破区域分割、打破城乡分立、打破单位限制,在未来建立统筹区域、统筹城乡的全国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在目前全国各地经济发展千差万别和城乡发展差距较大的情况下,达到这样的目标将是一个漫长过程。当前应按照各地、城乡经济发展和消费水平的不同,分情况逐步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合理确立保障标准。
2007-03-05 07:30:00作者:□周学泽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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