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藏新闻网5月9日报道
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最高的每月可增加2820元、最低的可增加840元。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处副处长赵云华说,今年5月20日前,相关单位将呈报《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后,对从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日企业离休人员应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补发给离休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将应调整金额计入基本养老金中按月计发。
已跨省安置的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自治区老干部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其原所在单位不再申报;区直驻格尔木办事处企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格尔木办事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申报;区直企业、中央驻藏企业未跨省安置、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离休人员,由原单位负责上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负责申报;各地(市)企业离休人员未跨省安置、关系仍在原单位的,由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审批,同时报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07-05-09 16:31:26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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