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退休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
《转续办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流动就业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维护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这样安排可以缓解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也可避免部分参保人员盲目地向领取较高养老金的地区流动参保,出现基本养老金支付不平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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