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年金工作第一线的声音
自2004年企业年金市场走上市场化的发展之路以来,不论是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市场主体——养老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都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但面对这一新生事物,更多的人还在观望。在这种情形下,宣传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是被各方人士一致认为的当前工作重点,而在年金体制自身的建设和完善方面,兼具养老保险公司和银行年金部门多年工作经验的闫安先生提出,我国年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开发受托责任保险产品。
什么是受托责任保险产品?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具有较强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在国外,又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
在我国,年金受托人的重要职责包括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可见,其他与受托人有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约或是过失造成的法律责任都由受托人承担最终后果。
正是由于受托人在整个企业年金计划中的重要性,更需要有为其规避管理、操作风险的机制,目前最合理、也是被国际年金时常普遍采用的方式之一就是受托责任保险。闫安认为,因为责任保险具有“赔偿替代性”,购买责任保险,可以转嫁企业年金受托人经验执业过程中的各种责任风险,缓解其可能面临的严峻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企业年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损失,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企业年金为个人账户私有,牵扯到每个计划参加人的切身利益),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谐。
闫安认为,企业年金的核心特点是个人账户模式下的基金完全积累,账户财产最终属职工个人所有。通过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转移企业年金受托责任风险,预防和化解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可能矛盾和纠纷,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建立利益保障机制,促进年金市场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缺失 制约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
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积累使闫安看到,目前我国年金市场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无论年金理事会受托还是外部法人受托机构,都缺乏一种责任风险的转移保障机制。相比巨大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模而言,不但企业年金理事会成员没有责任承担和赔偿能力,而且,法人受托机构的注册资本和1.5亿净资产维持标准,这对其所承担的受托责任来说,抗风险能力和赔偿能力都极为有限,缺乏市场化的责任保障机制。他甚至认为,受托责任保障机制的缺失制约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提高和维护企业年金受托人的信誉;二是提高受托人的尽职能力和管理水平。而这两点,都可以通过受托人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来实现。
首先,有了责任保险,企业年金受托人将真正成为可以向社会承担全面法律责任的受托主体。因为保险机制的大数法则可以有效地转嫁受托责任风险,提高受托人的抗风险能力,这也无形中提高了受托人的行业信誉。对一些选择理事会受托模式的大型企业而言,更提升了与其受托管理年金基金规模相匹配的责任补偿能力。
其次,通过经验数据的积累,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保险公司可以对企业年金受托责任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纳,反馈给行业监管机构,并通过提高风险费率的市场化方式,促进企业年金受托人专业能力的提高。同时,这也可以作为外界选择年金受托人,和进行资信评级的重要参考。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的资格认定、监管环境、信息披露和较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为降低受托责任的风险概率,放大保险效应都有积极意义。
上海 受托责任保险试验田
由于常年在上海工作,闫安对这一地区的保险业市场相对较熟悉,因此在开发责任保险产品方面,他首先想到的是以上海作为试点。他指出,目前上海市已有医师、律师、董事、旅行社等职业责任保险,已经积累了成功的保险产品创新和实践经验,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截至4月底,上海市共有保险公司68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29家,人寿保险公司30家,养老险保险公司2家,健康保险公司3家,再保险公司3家,保险集团公司1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3家。可以说上海的企业年金受托责任保险的创新,已经具备了良好的经济环境和专业力量。
此外,他还建议,政府劳动主管部门拟定和出台《企业年金受托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强制要求企业年金受托机构参加责任保险。在企业年金受托责任保险中,明确界定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险责任、保险费(可实行弹性费率制,或是逐步形成经验费率,发挥市场的调节刺激作用)、赔偿标准等。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手段,由不同保险公司竞争经营,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我可以说是年金这一行的‘业内人士’,因此对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始终存有一份责任感,也希望大家都更加关注年金的发展,毕竟这跟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有密切的关系。”闫安最后如是说。
2007年06月25日 01:41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万敏
“年金发展亟待开发受托责任保险产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458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