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许多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业务实现了多元化。其中作为一项见效快、收益大的中间业务品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甚快,各家银行将其作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来源的重要渠道。
但是,由于相关各方管理滞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各行的业务发展。如何有效降低业务经营风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风险预警
透支银行信誉的风险商业银行为了抢占市场,把代理保险业务的任务分解到柜面。柜员为完成任务,也为了自己的荷包鼓鼓,有意无意地把代理保险与存款捆绑在一起,对外宣传时,常将某些保险产品描述为与同期储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户承诺最低分红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险”、“存钱送保险”等概念,或混淆保险与存款的区别,只图当时完成任务,没有真正、真实宣传保险的意义、好处、作用。一旦客户遇到特殊情况急需用钱时,投保款项又不能像存款那样提前支取,就会与银行产生矛盾,影响银行的声誉。收益平摊之后,客户得到的实际收益远低于预期,长此以往,必将造成投资者对银行的不信任,引发信任危机。一旦形成风险,则会透支商业银行信誉,使银行的社会形象同化到与个人保险代理员类似的社会形象。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公共媒体公布或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分红水平。”而很多银行前台柜员对业务学习不够,造成很多问题都不能及时发现。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存在销售误导行为为了片面追求代理业务规模、市场份额和代理收入,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在宣传上出现了一些误导。商业银行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如实宣传保险产品,履行“保险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明确向客户表明银行处于保险代理人地位及保险风险的承担者为保险公司,杜绝出现如“银行保险共同理财”等形式的误导宣传。比如银行办理保险代理手续时,未对客户明确说明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当被保险人出险时,被保险人以《保险法》第17条主张该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人不得以代理银行未明确告知的过失而非保险人过失为由提出抗辩,但其在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据与银行的相关约定,要求银行承担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
同时,代理银行在宣传保险产品时有误导客户现象,如宣称“有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信誉保证”、“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推出”等。片面夸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一旦预期收益不能实现,银行将会面临相关法律风险。
管理不善造成的风险很多时候,代理银行允许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进驻银行营业机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为取得客户信任,往往在银行营业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宣称自己是银行工作人员,诱导客户购买保险。一旦客户受到损失,将极有可能以代理银行未尽管理义务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将严重影响银行形象和信誉。
对保险合同的管理存在盲点,对隐匿差错和风险难以控制银保之间保单核对不及时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银保之间保单根本不对账,对保险合同虽在银保系统做重空处理(重要的空白凭证入库管理),但由于银保系统属于外围系统,其重空的领入、上缴、保管、使用、作废、销号等并不产生流水,也无需出凭证,不能有效反映业务处理过程的全貌;而操作人员是否按制度、规程办理各项业务,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是否隐含风险等,事后监督就无能为力,缺乏对会计核算过程的监督,给一些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带来不便。如果组织对支行网点进行现场检查,能够在支行直接查阅的会计资料寥寥无几,检查工作难以开展。
有些营业网点领取保险合同存在少入账或不入账,对外开具虚假保单现象网点与代理部门未进行定期核对,造成一定的风险隐患。而在银保系统中补订合同也无需授权,而某些合同是可以现金价值进行质押贷款的,以上种种缺陷和漏洞无形中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不利于风险控制。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加强保险合同的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部分保险公司社会信誉较差保险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各方面原因,国民的保险意识还有待提高。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多数群众反映,部分保险公司由于在以往的赔付过程中不及时,甚至一拖再拖,在群众中造成不好的影响,失去了社会信誉。客户一般不愿参加保险,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工作很难开展。
防范建议
正确引导,防止存款化保险各商业银行前台柜员要充分认识到,存款是银行负债业务中最重要的业务,是生存之本。不要为了完成短期的保险业务,而失去长期的主营业务,丧失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影响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银行要与保险公司联合制订销售人员培训计划,组织其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能销售。建立严格的行业监督和惩罚机制,尤其对于误导消费者达一定程度的销售人员,永久性取消其从业资格。
银行只是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并不经营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协议范围内营销保险产品,不承担该产品的保险责任。柜台人员在向客户进行推介时,应按保险条款全面、准确描述保险产品。要对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及费用扣除情况对客户进行提示,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收益,禁止向客户作出任何承诺表示或暗示,不得有虚假、隐瞒或不正当竞争的表述。要分清责任归属,杜绝出现如“银行保险共同理财”等形式的误导宣传。
保险产品的更新较快,柜员应及时、认真地理解每一个新产品的相关条款,尤其是保险的保险范围,赔付责任等重点内容。并在客户缴纳保费以前对客户讲解保险合同,以免对客户造成不良影响,影响银行信誉。
完善内控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稳健发展必须以完善内控制度和有效的风险监管为基础。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尽快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完善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
加强沟通,提高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银保双方要建立长期合作的机制,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行和保险公司应该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各商业银行应把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不得在营业柜台以银行人员为名销售保险。在理赔过程中,要做到“及时、高效、守信”,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和银行的信任,使代理保险业务蓬勃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
总之,从保险公司、银行双方来讲,都有推进银行保险发展的动力,而宏观经济总量和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也为银行保险业务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同时,现阶段银行保险面临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银行保险的高速发展和面临的瓶颈原因正在于此。“做大做强保险业”是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提出的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调,而维护客户的利益必须贯穿其中,这也是银行保险健康发展的根基。改善银保业务需要银行方面的严格规范,需要保险公司以真正的核心竞争力为依托,更需要监管环境、政策法规的改善。
2007年06月18日 杨飞 (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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