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管理公司模式的诞生和业绩受到世人的广泛关注
建立一站式购齐养老金管理公司,这完全符合国际惯例,符合国际发展的大潮流。纵观全球,从资格捆绑组合来看,世界各国养老金管理公司基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集团”背景下把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捆绑在一起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这样的公司或是专职的(专业化)或是兼职的(多元化经营),由于历史的原因,在欧洲国家常常看到的是以银行为背景,而在美国则大多以基金公司为背景;第二类恰恰相反,养老金管理公司是独立并且专营的,是养老金管理的专业化公司,其特点一般是把托管人银行排除在外,提供“全天候”一站式购齐的全部服务,包括受托、账户和投资,还包括收费工作和待遇发放的核准等,有的甚至还包括领取待遇以后在保险公司购买年金产品等。这类公司主要存在于拉丁美洲和中国香港,尽管他们有些细微差别(例如,香港允许托管人与受托人捆绑在一起)。当然,在欧美,同一金融控股集团旗下的银行常常担当起托管人的职能。
从机构设置形式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利用现成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例如,在香港只有信托公司才有资格作为受托人,香港“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16条“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的资格”规定,受托人的资格必须是信托公司,不管是中文还是英文,公司名称必须包括“信托”或“受托人”一词;该申请人要想成为受托人,其业务范围只能限于信托业务;截止到2007年6月底,香港强积金受托人是19个,绝大多数是现成的海外和本土信托公司。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引入强制性的私人退休储蓄即“超年金”(SG)制度;早在2000年就已有98%的正规部门雇员和72%非正规部门雇员参加了“超年金”制度。2004年7月1日开始对经营超年金业务的机构实行经营许可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颁发准许营业执照,过渡期为两年,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对现成的合规公司审核批准经营执照。
另一类是立法规定专门建立的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以养老金专营为唯一目的,专司养老金业务的全过程,例如,拉丁美洲十几个国家均采取这个方式,智利是其创始国,最具典型性。智利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依据是3500号法令,根据该立法,养老金管理公司是以管理养老基金并提供退休金为唯一目标的私营机构。
因此,80年代初拉丁美洲成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AFP)和中国香港90年代末建立的强积金提供商具有相当的代表性,他们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引起了世人的关注。
拉丁美洲养老金管理公司堪称一个典范
1981年智利开历史先河进行完全积累制改革,建立起现代养老金管理公司,自此带动拉美十几个国家进行了不同程度改革,他们纷纷引入个人账户进行DC型完全积累制改革,对养老基金实施信托制的完全市场化投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业绩,甚至被业内称之为“三个字的革命”(APF是养老金管理公司的西班牙文缩写)。从投资业绩上看,拉美各国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投资都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率,1994至2002年期间,这些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累计年均投资回报率最低的是秘鲁6.6%,最高的玻利维亚高达17.1%,总体看,投资回报水平是令人满意的。
智利养老金管理公司具有代表性,在过去26年里,智利养老金管理公司累计年均投资回报率为10%,至2004年,养老基金扣除费用因素后净回报率为9.3%左右;世界银行对实际投资回报率的估计是10.3%,折算后的净回报率大约为9.1%左右。
自1981年建立养老金管理公司以来,其资产规模增长速度惊人,在过去24年间年均增长速度达28.3%,到2005年末养老金积累资产为747.56亿美元,达到当年GDP的80%;由此带动了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1980年末智利金融资产仅占GDP的65%,到2003年末已上升到217%,已高于若干高收入的OECD国家;对GDP增长率的贡献为0.49个百分点,大约占到了这20年期间经济增长率(4.63)的1/10;此间社平工资增长率是1.8%,投资回报率高出其8.7个百分点,也远远高出此间智利国内金融资产年均4.5%回报率6个百分点。
1981年5月至1998年6月,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费用占其管理资产总额的1.3%,远远低于此间智利共同基金的2.9%一倍还多,与美国共同基金的1.1%和401K计划的1.25%相差无几;到2004年下降到0.63%,比美国共同基金、401(K)和智利共同基金还要低一些,预测到2021年会降到0.53%左右。
拉美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最大特点有三个:
第一个是全程负责,高度捆绑,权力很大。养老资产独立于公司自有资产,账户养老金资产由托管银行保管;除此之外,养老金管理公司负责从养老金缴费到给付的全部事务,提供高度的一站购齐式服务:公司负责个人账户资金的收缴和记录工作,收缴方式可通过分支机构(6个公司目前在全国设分支机构共有258处,还聘请了专门培训过的代理业务员,负责与参保成员的联系和提供信息的工作),也可以和银行等其他监管当局许可的机构签订合同,由这些机构收集代缴;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的投资,投资工具是在中央银行和监管当局限定范围之内,目前是五只基金(账户持有人拥有决策权),还负责投资安全性、最低收益保障、风险评级、关联公司等诸多方面的工作。有些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甚至可以自行依照法律规定,自行设计收费水平,但对同一类型参保成员的收费政策标准则必须是相同的。
第二个特点是政府对其投资回报率有强制性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规定,要求其每月都要保障其养老基金资产在过去36个月的最低收益率不能低于该类基金市场平均收益率2个百分点或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率的50%;为防止出现无法满足最低回报率的发生,要求每个公司都要建立储备金制度,从自有资金中划出资产净值的1%作为储备金,并将其一起进行投资。对其最高投资回报率的上限要求是不得超出同业平均回报率的2个百分点或行业平均值的50%以上,超出部分要作为“利润储备金”储存起来,以便在投资回报率下降时用于补差。
第三个特点是,具有竞争性,在残酷的竞争过程中,具有相对集中化的趋势。例如,智利26年前是22个养老金管理公司,目前只剩下了6个;哥伦比亚1994年是16个,而现在则只有5个。这个集中化的趋势在所有国家无一例外,请看下图。中东欧转型国家采取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国家也同样呈现出集中化的趋势,例如,匈牙利1998年有38家养老金管理公司,到2003年仅剩下18家,并且6家大型养老金管理公司(全部是金融机构发起的)管理的资产占全国总资产的83%,缴费者人数占全部工作人口的87%。
中国香港强积金提供商:拉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变体
2000年正式启动的香港强积金制度里,其捆绑式的受托人不是专门成立的养老金管理公司,而是信托投资公司,所以,强积金的受托人制度是在信托公司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它与拉美国家养老金管理公司之间的最大区别。除香港以外,还有一些国家的养老金管理公司也是采取类似的现成机构的办法,例如,澳大利亚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引入强制性的私人退休储蓄即“超年金”(SG)制度,其提供商就是采取现成的金融机构审批制度。归纳起来,香港强积金受托人的特点有:
第一,捆绑程度较高,在法律规定上,除投资以外,几乎所有的市场角色都可以捆绑在一起,甚至包括托管人。这是香港受托人与拉美养老金管理公司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在个别允许的情况下,它允许在捆绑模式中把托管人也纳入进去。“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50条规定,受托人须将养老资产委托给托管人,但是,“如受托人是合格的,受托人本身可承担计划资产的保管人职能”;目前在19个受托人中,银联公司(BCT)是唯一的一个兼任托管人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包给了德胜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等5个投资机构。但一般来说,托管人是外包出去的,托管人的门槛不是很高,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亿和净资产不少于5000万港币的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1.5亿港币的保险公司等财务机构成为托管人。
第二,投资管理功能必须是外包的。“强积金计划(一般)规例”第44条规定,受托人必须确保委任投资管理人,以管控养老资产的投资;除此之外,香港强积金的受托人与拉美国家相差无几,具有很大的管控力,例如第27条规定,受托人职责重大,包括收集和收取强制性供款,记录累积权益,接受咨询与查询和投诉,保管计划成员的全部记录,向强积金管理局报告重大事项,再例如第74条规定,受托人必须规定其所委任或聘用的每名服务提供者呈交履行责任的报告,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件报告,等等,否则,受托人可以终止服务提供者的委任与聘任。
第三,虽从理论上讲,受托人可以为法人和自然人,但目前为止还从未受理过自然人申请受托人执照的申请,即香港强积金全部受托人均为法人受托,截止到2007年6月底,强积金管理局批准的强积金受托人19个。
第四,监管当局对受托人的惩罚是异常的严厉,在“附表4”中规定的79条罚款规定中,大约有70多条都是针对受托人的,并且每一条都详细规定了首次、第二次和第三次(以上)的罚款三等罚款额度。
强积金制度共有40个计划,可分为3大类:集成信托计划、产业计划和雇主发起计划,截止到2007年3月,香港强积金共有40个计划,其中36个是集成信托计划(产业计划和雇主发起计划各2个);在318个成分基金里,295个与集成集合计划有关。由此可见,广大中小企业主要参与的是通过19个服务商即养老金公司提供的占主导地位的集成信托计划。目前香港强积金总资产达2020亿港元,占GDP的13.7%,覆盖成员240万人。
在中东欧等新兴国家大多采取高度捆绑式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中东欧转型经济体在建立企业年金的过程中,采取无一例外都是DC型信托制,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专业化养老金管理公司,因此形成一个高潮。例如,匈牙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制度缴费率为7%,年金基金资产和缴费成员规模一直呈高速成长之中,养老金管理公司规模不断发展壮大,根据2003年底的统计,18家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着220万缴费者,占全国工作人口的55%,全部基金资产已超过4100亿匈牙利法郎(15亿欧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劳动社会保障部评审专家 郑秉文)
2007年08月13日 05:26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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