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7月24日提交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与上一次的审议稿相比,此次审议稿有了大幅修改,使养老保险条例更具有灵活性。
逐步缩小养老待遇差距
在第一次对 《草案》进行审议时,有的委员提出,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不平衡,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内部不平衡,应在 《条例》中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以完善。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不一致的问题,应由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予以解决。在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基本养老金政策前,我省只能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并对特殊人群进行倾斜,逐步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待遇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的差距。至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内部不平衡问题,主要是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的参保缴费机制确定的,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不同,其享受的待遇相应不同。对参加工作年限长的,《条例》已规定采取增发过渡性养老金的办法提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体户雇工有养老保险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七条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规定,相对于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而言,显得过高,不利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设定过渡期,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同时,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也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第七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由个体工商户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垫付可向单位追索
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用人单位因停产、经营困难等确实没有能力为其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会导致从业人员缴费年限中断,影响从业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允许从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
( 2007-07-26 07:52:47)稿件来源:新华网-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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