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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单位不缴公积金职工可举报 公积金将入劳动合同样本

 字体时间:2014-04-2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对《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还将广泛听取各界对该《条例》的意见。“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 ...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对《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还将广泛听取各界对该《条例》的意见。“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成为《条例》的亮点之一。
       公务员和家政人员等不适用本条例
       “在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部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拖欠职工工资、‘五险一金’落实不到位、滥用劳务派遣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主任周伟说,近几年来,我市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如规范劳动用工、工资集体协商、农民工工资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渠道适当拓宽等,这些制度性成果亟需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与完善。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与前述主体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属于《条例》适用范围。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的,也不适用《条例》。
       公积金缴纳将写入劳动合同样本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兴平认为,把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写进《条例》,是对职工权益保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促进作用。”陈兴平说。
       该《条例》还规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当包含住房公积金和用工形式等相关事项。“劳动合同样本中增加了住房公积金事项,可以从源头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黄志平委员表示。
       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该《条例》除了职工工资保障条款外,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合理增加职工工资。“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可能是最受欢迎的条款,可让企业与职工实现双赢。”吴伯成委员说。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收取财物等禁止性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服装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相关劳动信息须进行电子报备
       劳动信息备案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了劳动信息备案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当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并将相关劳动信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报备,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另外,《条例》还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机构可按规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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