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对《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还将广泛听取各界对该《条例》的意见。“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
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成为《条例》的亮点之一。
公务员和家政人员等不适用本条例 “在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部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拖欠职工工资、‘
五险一金’落实不到位、滥用劳务派遣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主任周伟说,近几年来,我市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如规范劳动用工、工资集体协商、农民工工资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渠道适当拓宽等,这些制度性成果亟需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与完善。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与前述主体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属于《条例》适用范围。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的,也不适用《条例》。
公积金缴纳将写入劳动合同样本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兴平认为,把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写进《条例》,是对职工权益保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促进作用。”陈兴平说。
该《条例》还规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当包含住房公积金和用工形式等相关事项。“劳动合同样本中增加了住房公积金事项,可以从源头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黄志平委员表示。
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该《条例》除了职工工资保障条款外,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职工工资增长机制。《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的增长,合理增加职工工资。“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可能是最受欢迎的条款,可让企业与职工实现双赢。”吴伯成委员说。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收取财物等禁止性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服装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
相关劳动信息须进行电子报备 劳动信息备案是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条例》规定了劳动信息备案制度,要求用人单位当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并将相关劳动信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报备,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另外,《条例》还明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不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不良信用行为予以记录;情节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相关机构可按规定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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