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
其中
个人账户存储额的转移额为: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转移;
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存储额转移。
统筹基金转移额为: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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