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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市场:小荷才露尖尖角

 字体时间:2015-01-17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日前,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组织举办了“中央企业规范企业年金培训班”。令人诧异的是,该培训班受到了包括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工商银行、嘉实基金和中国人寿等多家重量级金融机构的追捧。实际上,这和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前景密不可分。 目前,我国企


日前,国资委企业分配局组织举办了“中央企业规范企业年金培训班”。令人诧异的是,该培训班受到了包括太平养老、平安养老、工商银行、嘉实基金和中国人寿等多家重量级金融机构的追捧。实际上,这和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前景密不可分。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规模已达到1200亿元。预计未来几年,年金市场每年将有1000亿元增量。面对如此诱人的前景,众多金融机构纷纷参与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申请,并力争拿到多个资格,抢占有利起跑点。与此同时,在市场化运作逐步规范的我国年金市场中,完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扩大年金投资范围仍是急待解决的问题

牌照模式正在转变

今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宣布从9月18日起开始受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之后,有关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和信托机构都纷纷上报材料,申请企业年金牌照。预计最早11月,备受关注的企业年金二次“选秀”结果将会见分晓。

据了解,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拟认定20家左右,少于第一批的29家。其中,法人受托人6家、账户管理人5家、托管人4家、投资管理人5家。“毕竟国内的年金刚刚起步,资格发放的过多,超过市场所需,可能会造成过度竞争。”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表示。

与第一次不同的是,此次不再接受单一的受托人或账户管理人的申请。也就是一个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申请多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不少金融机构都希望借此机会,获得更多的企业年金牌照。

据了解,在商业银行设立养老险公司尚未获得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包括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在内的7家银行已经递交了受托人资格申请。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望从中选取一两家银行,设立年金受托部门,试点受托人资格。

“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除了收购兼并外,银行业将来超常规发展的可能性将逐步降低。在合理规模的基础上,增加收入对银行来说就尤为重要。比如托管就是能增加银行收入的一个重要手段。”浦发银行副行长刘信义日前表示。针对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申请,浦发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刘长江表示,“我们此次申请的重点在于托管人,受托人资格只能说尽力争取。”不过他表示,由于该行之前在承担账户管理人资格时,为大量采取企业理事会受托人形式而不是专门受托人形式的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受托人咨询服务,这将为该行后期发展受托业务提供经验。

由于之前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取得了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如果这些商业银行中的某一家,在此次申请中突破受托人资格限制的话,就有可能实现“3+1”模式。即一家银行同时承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资格,而另一家机构承担投资管理人资格。此前,企业年金管理一般采取“2+2”或者“2+1+1”模式。类似的,由于之前平安养老和太平养老已经获得了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资格,此次若申请到账户管理人资格,也能实现“3+1”的突破。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郑秉文教授提出:“我国年金牌照的4个角色从法律上基本处于完全分离状态,这样就难免存在成本高、效率低的问题。折中的做法是先采取‘2+2’或‘3+1’的模式。”

此外,包括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都正在努力谋求企业年金的“全牌照”。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燕绥表示,集团内“全牌照”的模式在国外已被广泛采用。拿到“全牌照”并不存在风险问题,而且可在企业年金服务上更具竞争力。据了解,目前包括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集团、中国人寿和平安集团等在内,都拥有多个企业年金牌照。

近日,保监会批准长江养老、泰康养老、国寿养老和人保寿险等四家公司,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值得关注的是,长江养老和国寿养老均同时递交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三个资格的申请。如果资格获批,年金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长江养老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在整体承接上海企业年金存量的基础上,公司希望能与国内其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一起,共同参与对新企业年金的竞争。而参与第二批企业年金“选秀”,无疑是进入企业年金市场的最佳平台之一。

中信银行副行长曹彤表示,在中信集团内,中信信托、中信证券和华夏基金已分别拥有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三个年金业务资格,此次冀望中信银行能够拿到最后一张年金业务牌照———托管人资格。这一“全牌照”概念,将有助于中信银行在年金托管业务市场上发挥后发优势。

运作逐步规范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91年。当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此后,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纷纷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在实践过程中,各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逐步形成了由社保机构经办、企业自办和商业机构经办三足鼎立的格局。1995年起,各地纷纷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成立下属的事业单位,专门管理企业年金。如上海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深圳市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成立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后改为独立事业法人,称为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辽宁省大连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年金部,等等。年金规模较小的地区,一般仅在社保基金管理机构单独设立有关处室。

总体上,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和铁道、电力、石化、石油、金融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其拥有企业年金的规模相对可观。其中,规模较大的包括上海、深圳、大连、辽宁等地社保部门下属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所掌管的年金。统计显示,到2004年,全国各地企业或行业自行经办的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达数百亿元。根据最新统计数据,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我国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的企业年金规模已经突破1200亿元。

有专家指出,各地社保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监管与运营合一,政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收支一条线,缺乏第三方监管,给资金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同时,企业自行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亦存在严重的关联风险。不少企业名义上建立了企业年金,但并未将年金基金与其他资产分账管理。而由社保经办机构或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年金,难以避免经营能力、管理水平和相关人才匮乏的现实难题,这也制约了年金市场和养老金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非专业投资与非市场化的运作,使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普遍不容乐观。数据显示,上海市2005年企业年金投资平均收益率仅为2.167%,还不如长期存到银行收利息。

基于此,年金移交工作的思路,不仅是令社保机构彻底退出基金运营,基金交专业机构管理投资,基金的监管与运营分离,还要将管理权与投资权分离。2004年颁布的有关试行办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今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要求在2007年底之前,将原地方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提供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

在年金移交工作中,深圳市走在全国的前列。今年1月29日,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将首批5家企业年金,正式移交给平安保险集团和招商银行,由此拉开了此轮移交工作的序幕;5月,上海将7000家企业近150亿元的企业年金,移交给长江养老保险公司管理;6月,吉林将长春等6个地区的300多户企业的年金,交太平养老和平安养老保险公司管理;不久前,辽宁也确定将社保企业年金移交给太平养老保险公司管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唐霁松,在日前召开的2007中国企业年金发展论坛上重申,要做好现行700多亿元仍由社保机构及企业管理的年金基金的管理权移交工作。其中由社保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移交;由行业集中管理、企业自行管理的企业年金,也要争取在2008年底前全部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税收优惠必不可少

在年金市场成熟的国家,60%以上的企业都会有年金计划。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还刚刚起步,蕴含着巨大市场机遇,前景非常广阔。据世界银行预测,2030年,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将会达到1.8万亿美元的规模,成为世界第三大养老金市场。

郑秉文指出,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年金得到了长足发展,政府的推动和营运商的作用都发挥到了最大,但总的来说,仍处于起步阶段。与成熟的欧美年金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华宝兴业基金董事长郑安国表示,目前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制约了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积极性。“要大力推动年金市场发展,就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从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到领取等各个环节都加以明确,特别是在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方面。”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企业年金计划的国家之一,至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其企业年金可分为给付确定领取型(De-fined-benefit,DB)和确定缴费型(Defined-con-tribution,DC)两大类。在DC计划中,最受美国人欢迎的是由企业设立的401K计划。

401K与一般的养老金计划不同,法律规定该计划项目下账户内基金的任何增值均可延迟纳税。一旦款项被放进该计划中的个人账户,对于账户上的存款,由职工自主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购买股票、债券、专项定期存储等。职工到59岁时,允许提取账户上的款项,在提取存款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想提前提取,则提取的存款被视为一般收入所得,按20%的税率预缴所得税。另外,还要征收10%的惩罚税。

据悉,到2003年底,美国企业年金规模高达1.7万亿美元,普及率达到了80%以上。美国退休职工的收入构成中,来自企业年金的收益占60%以上。

优惠和方便成为了401K计划的最主要特点。在401K计划中,由于投资收益可以延迟纳税,个人账户的余额会迅速增加;由于个人缴纳的款项是从应纳税毛收入中直接扣减,因此,在从401K账户提款之前,不需要就这部分收入缴纳联邦个人所得税,这就使得个人有更多的资金可供支配;从薪金中自动扣减缴纳基金的方式,使该计划变得更为简单易行。

有专家表示,从美国401K计划发展的历程看,税收优惠政策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中,只对企业在标准内的缴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在其他方面则没有税收优惠。此外,仍有许多不明确或不完善的地方。从总体上看,滞后于养老保险形势的发展。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杨元伟,曾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若干设想:一是关于企业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但为了避免企业利用年金计划避税,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必须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二是个人支付的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个人领取年金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企业缴费到个人账户环节,企业缴费不作为职工当期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四是年金投资经营所得分配进入个人账户后,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专家指出,企业年金税收改革的成本与收益测算是一个涉及多市场领域、多经济层面的问题,这就意味着在实际的税收优惠政策制订时,也应该从更为宏观的视野去看待,才能避免局部利益的得失,扫清企业年金税改的障碍。

投资范围仍需扩大

据了解,企业年金的管理机构有四个角色,分别是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按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要求,目前托管人只能由银行承担,同时,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须分开。除此之外,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银行和养老保险公司等,都能参与申请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

在企业年金业务管理中,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责任很重。受托人需要履行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责,投资管理人受托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第一批获得受托人资格的有2家养老保险公司、2家信托投资公司。有专家表示,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将成为未来企业年金市场的主导机构。

但对于“年轻”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来说,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全国网点太少成了发展瓶颈之一,无法为全国性大企业更好地提供企业年金服务。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有的几家养老险公司若想实现盈利,还得下很大功夫。因为目前投资回报并不均等,机构还处于前期的市场铺垫投入阶段,惟有产生规模效应之后,才可能带来丰厚回报。

近日,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称养老保险公司在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时,不适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设立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设立”的规定,可在全国范围内展业。

保监会此次对专业养老险公司展业范围大开“绿灯”,意味着专业养老险公司今后一旦获准运营,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而无须再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从而大大改善专业养老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的竞争环境。

同时,由于企业年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其投资必然定位于“高度安全,适度收益”。如何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目前,投资管理人这一角色主要由基金公司担任。

知情人士透露,从第一批获批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年金业务情况来看,9家基金管理公司只占了200亿元年金管理业务增量的35%份额。基金公司在年金投资管理市场份额不大,很重要的原因是年金投资范围狭窄,专业性要求还不是太强。尽管如此,众多基金公司都在积极申报第二批年金管理机构资格。

基金公司相关人士表示,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年金投资领域十分广泛,如购买政府公债、存入银行获得利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投资不动产,以及直接经营获取利润、直接组建投资银行以放贷获利、对被保险人提供消费信贷和服务等。相比之下,我国的年金投资范围过于狭窄。为了促使我国年金市场获得长远发展,年金的投资工具和投资范围应该进一步放开。否则,企业年金也可能会演变成一种强制储蓄,达不到它应有的社会保障职能。随着年金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扩大,对收益性的要求会更高,投资管理的难度也会加大,相信作为目前中国最规范、最专业的投资管理人,基金公司一定会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

当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体制的认识不一。

2、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进一步明晰责任,合理分工。

3、缺乏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各地区的实际税收优惠水平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工资总额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而“一刀切”等问题。

4、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重。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比较高,大约在20%左右,有的地方高达25%。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较高的收费率,势必挤占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5、宣传力度不够,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到位。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左右,而真正有所了解的仅占其中30%,有1/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

摘自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发布的《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2007)》

【2007.10.23 11:47】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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