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11月25日电(记者褚晓亮)为鼓励更多的企业推行年金制度,帮助职工解除后顾之忧,日前吉林省政府下发了《吉林省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有关制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年金在工资总额度6%以内的部分,可以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基数中扣除。
企业年金制度是提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有效方式,有利于逐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待遇差距。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多次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按照规定,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企业年金。
近年来,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中,积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以建立职工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目前,吉林省已有部分企业与基金管理机构达成了初步委托合作意向。(完)
( 2007-11-26 08:44:56) 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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