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典型的“未富先老”国家,我国所面临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剧。十七大报告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部分提到,要“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解读中国保监会日前颁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其意义自然非同一般。透过这样一部旨在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促进养老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部门规章,揣摩其字里行间所透露出的政策信息以及监管当局的相关思路,着实耐人寻味。一位研究养老保险多年的专家告诉记者,办法规定个人养老年金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领取年龄时,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这一表述尤其值得关注。再加上办法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等,上述信息清晰地显示出监管层拟力推养老保险年金化领取的政策意图。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此作出了进一步诠释。他表示,所谓年金化领取是指在被保险人达到约定年龄后的固定年限内或终身,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通常不超过一年)定期向被保险人支付一定金额养老金的方式。养老年金保险是基于剩余寿命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目的是用以保障被保险人活得太长而没有持续收入的保险。年金种类大致包括按领取期限划分的确定年金和生命年金,按领取金额是否增长划分的平均年金和递增年金,按年金给付开始时间划分的即期领取年金和延期领取年金,以及按保费缴纳方式划分的趸缴年金和分期缴费年金等。不同类型年金在实际养老年金保险的运作中可以互相组合,从而形成不同类型的年金领取方式。
据了解,年金化领取的核心就是根据生命表与大数法则对养老金资产转化为年金化领取进行定价,而这一定价的关键在于精算技术。而以生命表为依据运用精算技术开发设计生命年金产品是保险公司专营业务,并接受保监会的严格监管,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开发和销售生命年金产品。“保险公司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上述负责人说。
众所周知,生命表是进行年金化领取的基础。早在2003年8月,在保监会的领导和组织下,保险业就正式启动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简称“新生命表”)编制项目。国内经营时间较长、数据量较大的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新华、泰康、友邦等6家寿险公司参与编制工作,并提交了1亿多条保单记录,占全行业同期保单数量的98%以上。最终,所有数据全部通过校验,满足了生命表编制的要求。这样庞大翔实的数据量在保险业发达国家生命表编制历史上也是不多见的。新生命表于2005年11月12日通过了以著名人口学专家、全国人大副委员长蒋正华为主任的专家评审会的评审,并于2005年底正式发布。新生命表的编制是以我国保险行业的经验数据为基础的,从而更加符合中国国情和中国民众的生命特点,也为保险公司进行年金化领取服务提供了更为精确的依据。
另一方面,精算人才是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的技术保证。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首批精算师的从业领域分布如下:保险公司86%,教育机构4.7%,咨询公司2.3%,政府部门7%。截至目前,国内具有精算师会员专业资格的约200人,几乎全部集中在保险业。保监会这位负责人说:“很显然,保险业不仅在精算人才方面拥有领先其他行业的优势,而且在提供年金化领取服务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因为我国寿险公司早在二十世纪90年代开始研究开发年金保险产品,到2005年底已开发出100多种年金领取产品。”
谈到保监会倡导养老保险采取年金化领取的意义所在,前文提到的保险专家称,人口老龄化来势汹涌,给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关注和化解长寿风险,确保老年人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成为政府高度重视的一件大事。而“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可以有效化解老年经济安全所面临的长寿风险、投资失误和非理性消费等风险,从而保障老年生活的稳定。”
这位专家进一步解释说,养老保险领取方式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收入水平。从以往保险公司经营的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实际经验看,受传统“落袋为安”思维羁绊,大多数人都选择一次性领取。而要真正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必须有效控制一次性领取方式,鼓励或强制实施企业年金的年金化领取。
相关资料显示,在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过程中,虽然世界各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在构成与特征上各具特点,但在养老金领取方式上,大部分国家都采取了一定措施鼓励或者强制实施年金化的领取方式。无论是从国内建立健全养老保障体系需要,还是从国际养老保障发展趋势看,养老保险的年金化领取都是大势所趋。因此,作为一项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相适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制度选择,保监会推动养老保险年金化领取意义重大。
2007年11月15日 来源:金融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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