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保监会解读12日公布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表示规范养老保险权益归属将为现实纠纷提供法规依据,“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实行分期给付。
权益归属可与年限挂钩
“这是国内保险法规中第一次提出养老保险权益归属的概念。”保监会昨日分析说,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
“办法”中规定,合同中应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即在员工离职时,多少权益归个人都将有权申请。比如在国外,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果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纳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纳的100%归属给个人。要是员工工作一年后就离开公司,他只能获得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10%;服务满5年以上才离职,就可以获得100%的企业缴费权益。
近几年,国内一些企业也在养老年金计划中应用了这种方式,但是在法律法规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和个人发生纠纷很难找到法律依据。保监会表示,“办法”实施后个人年金的拥有权得到了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了保障。
养老保险实行分期给付
“办法”中提到,当个人和团体养老金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证金,而保监会则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属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性规定和执行,通常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老年收入保障。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是企业年金、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各种个人储蓄保险计划。如果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一次性发放,则很难保证这部分资金都用于养老用途。如果个人将此资金一次性消费掉,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
2007年11月14日04:58 来源: 新京报 作者: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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