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模式进行管理、严格限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加强风险准备金管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多重的制度保障着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并且伴随着各种制度的逐渐完善,企业年金将会成为未来养老金安全稳定增值的更好的方式。除了制度保障之外,作为企业年金核心的受托人的选择对年金基金的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年金运用的信托模式,通过4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作为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不但能够满足个人不断增长的养老需要,更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因此在“未富先老”的中国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要其发挥作用就必须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性运营并达到增值要求。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了可供运作的空间,但为了保障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尤为重要。目前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主要从4个方面入手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管理:一是通过信托模式进行管理;二是严格限制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三是加强风险准备金管理;四是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信托模式进行管理
我国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这是一个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企业年金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表现为信托关系,首先是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其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形成所有权代理关系;其次是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通过契约把基金经营管理权分别委托给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从而形成经营权代理关系。企业年金运用的信托模式,通过4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的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严格限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比例
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比例限制一般包括:投资工具的限制,如限制企业年金基金进行股票、国外证券等高风险投资;投资数量的限制,分散投资能够降低风险,为了避免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过于集中,要求基金在投资时遵循分散化投资的原则。投资数量的限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某一种股票的数量限制,即规定基金投资于任何一家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定比例;二是对某一种股票的投资总额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中所占比例的限制,即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对于某一种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企业年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权益类资产限制最高不能超过企业年金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不能超过企业年金资产的20%。投资比例上限的控制,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
实行风险准备金管理
企业年金计划需要3个帐户,除了基金归集帐户、投资帐户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帐户,就是风险准备金帐户,并且规定投资管理人必须从投资管理费中提取一定的比例进入风险准备进帐户。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引入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从运作开始就建立了严格的规范,对保障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确保基金的运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即它的设立能够有效减少企业年金基金大幅波动的风险,从而确保企业年金基金持续地保值增值;风险准备金是由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出资设立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成本而存在。那么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时,势必会促使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增加投资收益,减少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的效率。因此,风险准备金制度能激励每一个投资管理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整个年金计划更加透明,也使企业年金受益人以及监管部门可以更好的对各个资格人进行监督。
其他措施建议
除上述制度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之外,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模式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监管机构与监管模式的选择。企业的模式有DC和DB之分,有信托制度和契约制度之分,有统一监管和分散监管之分。目前,我国参与监管的主体比较多,主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等。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的背景下,可以借鉴美国对私人退休金计划和401K计划的监管经验,采用分散监管的模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保监会分别承担监管职能。可采用DC和DB两种模式,采用受托人制度和保险合同方式来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所有DB型企业年金计划由寿险公司提供服务,由保监会进行监管。DC模式下的所有信托型企业年金计划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管。同时,作为企业年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必须和其他监管部门如税务部门、财政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进行充分的合作,相互协调。
其次,完善我国企业年金的法律规范。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管理都体现了高度的法制化特征。企业年金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有法可依”。年金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部门规章、政策等3个层次组成。其中企业年金的原则性问题应该通过全国人大起草相关法律来加以确立;劳动保障部等部门通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明确年金的运作原则和监督规范;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政策文件的形式对具体的事项进行规范,如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信息披露事项与投资政策指引等。我国企业年金的法规建设还有待进一步突破,需要逐步构建完善以上3个层次的年金法律体系。
再有就是通过加快监管网络建设形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传递渠道的畅通。加快信息系统建设,确保监管的及时性和信息传递的及时;在各个当事人间建立信息共享接口,为协同架设信息通道。信息系统通过网络,呼叫中心和客户服务代表,每天收集参保人在计划中提出的要求。计算机登记,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计算出每个账户的余额。参保人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领取和查询。企业年金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内容:年金收缴和个人账户管理,年金发放等。信息系统还在举报与反馈上发挥重要作用。如美国就是使用电子和网络技术辅助年金监管,即采用电子技术增强监管时效性,提高监管准确性,减少监管成本,缩短监管周期。
结论
多重的制度保障着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并且伴随着各种制度的逐渐完善,企业年金将会成为未来养老金安全稳定增值的更好的方式。除了制度保障之外,作为企业年金核心的受托人的选择对年金基金的安全也是至关重要的。
一个合格的受托人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是受托人的资产规模。这是因为目前受托管理费的收取标准较低,受托人管理的资产必须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有了规模效应才能进入赢利期,前期的运作基本上是亏损的状态,根据国际惯例和专家预测,受托人需要八到十年的时间才能够实现盈利,因此受托人以及股东的实力对受托人的长期经营有很重要的影响,只有依靠强大的集团/公司实力,才能保证每一个年金客户年金计划长期安全稳定的运作;二是养老金性质的运作经验。企业年金是一样新生事物,而传统养老金和企业年金无论是在资金管理还是管理目标的设定,以及投资方向的设置上都具有高度的相似性,所以传统养老金运作的经验是考察年金受托人是否能保证年金安全稳定增值的重要标准。
据了解,首批获得企业年金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双资格的平安养老养老保险公司,目前已经拥有14年养老金的运作经验,为5万家企业客户,200多万企业职工管理超过400亿的养老金。
平安养老险发布的业绩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10月10日,该公司已中标和已签约的企业年金受托资产规模为105.9亿元,成为业内首家受托年金规模超过百亿的专业养老金公司。已中标和已签约的企业年金投资资产规模为45.63亿元,企业年金客户数量达到1446家,企业员工数超过60万人。平安养老险近期在通讯、金融等行业连续签下大单,并已承接深圳、大连等地方社保转制企业年金项目。平安养老险服务的企业年金客户中有很多都是各行业的标杆性或龙头企业,其中包括联想集团、海尔集团、红塔集团、红云烟草集团、云南铜业集团、淮南矿业等国内外知名企业。
2007年11月13日 14:05 《上海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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