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致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合理的价值取向,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立法分散,难以形成体系,甚至不同政策或者规章之间相互矛盾,使社保业务操作受到掣肘。
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历经13年反复酝酿,终于在去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这一步,让全体国民魂牵梦绕、千呼万唤多年,既是艰难的一步,也是伟大的一步。尽管首次审议离成功通过还有反复磨合、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但我们有理由为之而振奋,而欣喜,而祝贺!
笔者作为一名从事社保工作20年的业内人员,一直深陷于企盼社会保险法出台的急迫心境中。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初始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近年来,失业、工伤、医疗等行政规章陆续出台,不过多数都是地方立法和部门立法。
这次提请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划扣社会保险费。对不足额缴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个规定一旦成为法律,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刚性化、强制性便可落实到位。同时,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扣押、查封拖欠社保费单位的财产,人民法院再也不会为无法可依而为难了。我们相信,一旦社会保险法出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强制性偏弱的现状必将迅速改善。
社会保险法草案共八章63条,重点规范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带有共性的内容。为了尽一个公民的参与责任,笔者对草案的修改提几点建议。
一、希望尽量减少授权性的规定。草案中有多处类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性的表述。但笔者希望,能够通过民主集思、磨合提升、修改完善,尽可能地缩小分歧、增进共识,减少授权性的规定,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建议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范为“农村基本医疗保险”。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撇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特殊历史背景”不谈,社会保险就是社会保险,也不应该再冒出个“合作医疗”。城镇各类群体都叫“医疗保险”,农村也应该参照适用。笔者以为,为保持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和制度的规范统一,还是叫“农村基本医疗保险”为好。
三、对不尽社保义务企业的处罚力度应当再加强。为了加强对恶意逃避社保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逼其“就范”,按期整改,除了经济处罚外还应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通知工商部门责令其暂时停业,直至其按照规定整改止。无论哪一类企业,最惧怕的就是“停业”。
四、社保资金要收支分开、钱账分管。为了安全起见,应实行劳动保障部门管社保业务台账和社保待遇支付兑现,财政部门设“社保基金专户”管钱,“收支两条线”。即社保费收入一律进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劳动保障部门支付社保待遇所需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相互制约,有利于预防“猫腻”和腐败的发生。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公布要实行强制性。这样的规定多年前就在法规文件中出现了,但一些地方却置若罔闻,或极少公布,或敷衍应付,或从不公布,原因就在于缺乏刚性。建议统一规定为,每季度公布一次,久拖易出问题。同时,实行严肃的问责追究制,逾期不公布或公布的内容弄虚作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领导及其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引咎辞职。不如此“铁腕”处置,则不能确保“公布”的落实,“公布”的法规就会虚设。
期盼社会保险法早日诞生!
2008年01月17日20:22 来源: 新华网 作者: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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