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下称“草案”),虽然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行县市一级统筹层次提升到了省级,但是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最好实行全国统筹。
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统筹层次、强制力和监督等问题成为组成人员讨论的热点。
万学文委员认为,就是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问题都比较大。因为现实中农民工不光是在省内流动,而是在各省之间相互流动,但如果社保的钱留在省里出不去,他们还是得不到全部的社保。
“如果从公正的角度出发,必须允许他把社保带到新工作单位。”万学文说。由此,他建议对草案的相关条款予以修改,“首先必须法律规定可以流转,具体怎么转,再由国务院规定”。
林强委员认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的层级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关键环节。草案规定实行省级统筹还不够,因为“从人力资源流动,以及提高社会保险整体的抗风险能力的角度来看,光靠省级统筹显然是不够的,最好实行国家统筹,特别是基本的养老保险”。
“我赞成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国统筹,并必须建立起个人账户,这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厉无畏委员说,只要发生流动,就应当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至于办理的具体手续,可以研究,具体办法可以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的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也认为,社保统筹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全国性的。她同时认为,围绕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社保问题是该法亟须考虑的。
孙洁提及的第二个问题在昨日的审议中同样被关注。有委员认为,我国在推动建立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在实践中落实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强制力不够。还有委员则明确提出,社会保险“是必须强制交,而不是可交可不交”。
“在总则中明确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强制性,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推动实现应保尽保,更好地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杨兴富委员说。
就社保基金的有关监督管理问题,有委员认为“应增强人大监督的作用”。就预算管理,草案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委员认为按照预算法,所有公共预算批准主体都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社保基金的批准主体应该属同级人大。
2007年12月27日 06:08 第一财经日报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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