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直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昨出台,2008年1月起计发。
根据省基金管理局下发的通知规定,本次调整2008年度省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及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将限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建国前参加工作最高可增310元
据了解,执行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惠州、江门和中山标准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1元、155元、100元、99元、74元、84元、84元和99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222元、310元、200元、198元、148元、168元、168元和198元;执行其他地区标准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3元,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6元。
在此调整基础上,通知规定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再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其中,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科技副高职称每月再加50元
此次调整规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通知要求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从2008年1月1日起按上述办法调整,对于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省直企业退休人员和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
按上述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从2008年1月起计发,其中2008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调整增加额在2008年2月发放。3月份起按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及伤残津贴标准发放。
2008年02月15日 02:33来源: 信息时报(记者 王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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