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上班途中猝死,家属提出高额赔偿。近日,这起纠纷经永红街道司法所及时调处,得到妥善解决,死者家属获20万元补偿。
小李(化名)是外地来常务工人员,之前在我市清潭一家饭店打工。今年4月7日上午9点多,小李在上班途中突然倒地,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小李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不久,小李的亲属来常处理后事,要求饭店赔偿。因数额过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永红街道司法所了解到情况后及时介入调解。
经了解,小李今年未满18周岁,到这家饭店工作才刚满1个月,还在试用期,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发时,小李在上班途中。小李亲属认为,小李是在上班途中死亡的,应属工伤,饭店应该负主要责任。
调解员发现小李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条例》第15条第1款还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参照工伤待遇处理。对照上述两条,小李的死亡显然都不属于工伤。而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相关规定,非因工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小李能获得的赔偿仅为3万元左右,这显然与家属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
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前后4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饭店出于人道主义原则,一次支付小李家属20万元的补偿款,并主动承担家属来常期间的所有食宿费用,以及小李的丧葬费,并安排车辆送小李的家属返回老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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