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卫被炒索社保 震惊昆明物管业
年逾花甲的门卫大妈,在被解聘后将其供职十年的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对十年间未支付的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及未购买的社保费用进行赔偿。这起看似简单的劳动纠纷引发了百家物管企业“联名上书”:必须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规定,若严格执行,整个行业将面临“崩盘”的厄运。近日,被告物管公司最终向花甲门卫赔偿了约4万元。“这笔钱我们承担了,但我依然对这一个案的处理深感忧虑。”被告公司的代理律师如是说。
十年门卫 第九年得以补签合同
李大妈已经63岁,多年前,她远离家乡吉林,来到昆明。1998年5月8日,李大妈受聘于昆明承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翔公司)。该公司指派给她的具体工作是新迎小区七组团第24、25、26、28栋四栋楼合围成的住宅院的门卫及相应范围内的卫生和绿化工作。
从那天起,李大妈就居住在门卫室那间小小的房间里,认真地干起了自己的工作。性格随和的她颇受小区住户们喜欢,由于表现比较突出,她还曾被承翔公司评为先进个人。2007年7月25日,公司表示愿意补签一直没有跟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是,李大妈便签下了“承翔公司庭院值班人员委托合同”。
这份合同的期限从1998年5月8日算起,一直到2007年12月31日。除明确李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外,还约定李没有休息日,并且每天都是24小时值守,夜间12点以后关门,但必须无偿为住户开门。至于公司应该支付给李的报酬,是每月的450元工资和庭院内的车位费提成。
被解聘后 向老东家追索十年社保
让她没想到的是,就在此后不到两个月的9月21日,她又接到了公司下发的另一份文件——《解除合同通知》。就这样,李大妈失业了,并从已经居住了近十年的门卫室搬出,借住于昆明的亲属家中。她决定为自己这份干了十年的工作讨个说法。
她很快委托律师,向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承翔公司与其补签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补发其十年来在法定假日及双休日工作的加班工资,退还其被扣工资,并承担一定经济补偿共约8万元,同时,为其补办和交纳这些年来所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承翔公司代理人周文忠律师提出反驳:第一、按照李大妈自己的理解,1998年到该公司工作之初,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了侵害,但十年间,她并未就此提出过质疑,更未申请过劳动仲裁,而劳动仲裁的期限是必须在争议形成后60天内就提出,因此,其仲裁申请早已超出法定时效;第二、门卫工作性质是必须每天24小时在岗值守,加上李大妈实际上也是居住在门卫室里,其工作和生活是混同和无法明确分开的,因此,无法区分哪些时间是加班,而且,李在工资之外得到的车位费提成,已经相当于加班工资的性质;第三、至于李办社保的请求,我国现行征缴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办理社保需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5岁),因此,李已经不符合购买保险的基本条件,即便买,也该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而不是全部由单位负担。
经过审理,盘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规定,生产岗位女性职工的就业年龄为50岁,而李大妈1998年到承翔公司时已经53岁,已经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要件。鉴于李客观上在该公司工作了多年,故酌情裁决该公司给予其补偿费2340元。
这份仲裁裁决书送达当事双方手中的日期为2007年12月20日,值得注意的是,11天后的2008年元旦,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就正式开始实施了。这部新法明确规定,任何用工企业,必须为其员工购买几项基本的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一定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2008年1月初,不服裁决的李大妈依据以上新的法律规定,直接把承翔公司告上法庭,所提诉讼请求,与劳动仲裁时一致。
个案牵动 百家物管企业联名上书
“所有员工都要买社保,而且从工作之初就开始买起?如果这样,我敢说,没几家物管公司能继续经营得下去。”承翔公司一位负责人说。1月18日,承翔公司联合了百余家昆明市的物管企业,共同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云南省、昆明市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题“上书”。
这份题目为《关于员工社会保险费交纳强势冲击昆明物业管理企业最后生存底线的紧急情况报告》的报告称:昆明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升至680元,这个数字的调整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物管企业每年的成本开支将增加约30%,这笔主要用于支付社保的费用,将严重威胁到整个物管行业的生存。
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几条请求:第一、允许物管行业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而不是按照昆明社保机构制定的936元和1491元的标准来交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出台相关文件,允许物管行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物管费用的收费标准;第三、考虑到物管企业安置了大量农民工和下岗工人的客观情况,请求在税收方面给予一些优惠政策。
“若能如此,昆明物管行业或许有一丝喘息机会。”该报告最后这样写道。这份紧急报告,还是没能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承翔公司输掉了官司。
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大妈与承翔公司之间存在着十年的事实劳动关系,又曾补签过一份“值班人员委托合同”,虽然建立该合同时,李已经超过了就业年龄,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交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法院同时认定:原告李大妈在担任门卫工作时确实存在大量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的情况。
今年4月底,盘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承翔公司向原告人李大妈支付十年来拖欠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共35000余元,同时,向其补偿十年来未购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失业保险所造成的损失。该判决并未适用被原告人视为“尚方宝剑”的新《劳动合同法》,而是根据老的《劳动法》作出的。
承翔公司不服,很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在等待开庭期间,该公司同意以调解的方式了结此案——8月下旬,该公司向原告人一次性支付4万余元经济补偿。“这笔钱我们承担了,但我依然对这一个案的处理深感忧虑。”被告公司的代理人周文忠律师如是说,“严格执法当然是法制社会的基本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用人机制都还很不健全,要真正做到所有劳动者都有社会保险,真是太难了。”
案外反思 新劳动法冲击物管行业
通过对业内的走访,记者了解到,昆明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兴起于1992年,目前共有约400家物管企业,约30000从业人员。这些企业,承担着市内近千居民小区和商业写字楼、不下150万人口的物业管理工作。
据了解,物管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和下岗职工占了相当的比例,他们的工作技术含量并不高,却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150万人口基本的生活和居住稳定。但是,16年来,小区物管收费标准维持在0.15—1元/平方米之间,写字楼的标准在1—3元/平方米之间。
曾代理过多起类似官司、熟悉业内情况的陈东华律师介绍,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物管企业所收的这些物管费绝大部分都用于员工工资、绿化、办公、保安设备等各项开支,利润部分所剩无几。“16年来,物价飞涨,物业管理的成本也几乎增加了一倍。如:16年前门卫人员的工资三四百元即可,现在要五百元到八百元不等,翻了一倍多。而员工工资在整个物管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达到了近60%。又如:绿化用水16年前是0.8元/吨,现在涨到了2.8元/吨。仅此两项成本的上涨,就足以令物管行业步履维艰了。”
“与此相对的是,九成以上的物管企业都没有上调其收费标准。”陈东华律师说,物管收费一向是由政府定价,主要参考的指标是硬件设施及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而很少考虑到物管服务中的实际成本。政府从未就此放权,企业想调价也缺乏政策依据。另外,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担心一旦上调服务费,就会造成客户流失,被业主解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为了其经营能够尽可能良性循环,物管企业通常会同时使用“增收”和“减支”两种办法:“增收”,就是在所管理范围内收取停车费;“减支”,就是少买甚至不买员工的社保。“但现在,这两招都越来越难了,因为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都越来越强了。”该业内人士说: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小区内公共场地系全体业主共有,大多数物管企业已经不可能继续在小区里收取停车费了;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按照昆明市社保机构的计算,企业每月至少要拿出360元为一个员工交纳社保,这已超过一个物管职工月工资的1/3。”
“因此,要专门拿出资金来,为所有员工购买社会保险,这对于利润空间本来就很小的物管行业而言,几乎是不可能的。严格执法,与行业的生存之间,难道是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让业内人士困惑。
“昆明:老人讨社保震动昆百家物管”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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