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记者日前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基本保险金的具体调整标准已经敲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02号)精神,内蒙古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范围是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分普遍调整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两部分。
普调部分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上述两项调整的养老金低于90元的,按90元调整。
特殊群体倾斜调整部分:1、按参加工作时间倾斜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另加8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2、按年龄倾斜调整,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2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另加30元。3、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倾斜调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另加100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另加70元;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每人每月另加5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另加4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调整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三项调整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退休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60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调整后的养老金不高于600元。
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内蒙古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务于2009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据了解,2005—2007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了2005年—2007年连续三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决定;2008年1月1日起全国各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的标准在每月50—200元之间,内蒙古每月上调94元;2008—2010年国家还将连续三年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前3年的水平。内蒙古将稳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过五年连调,使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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