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1个半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日前结束。《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2月19日新华网)。这样做是否妥当?
复旦大学教授王克忠认为,公务员社会保险另立标准,无非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务员劳动的性质、特点与事业、企业人员不同,二是公务员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它有自己特别的利益需要保护。他认为,这两个方面都没有充分的理由让公务员“另起炉灶”。
公务员养老保障制度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衔接,一方面,使得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延续,出现部分人吃亏、部分人获利等显失公平的现象,无法适应职业流动的需求;另一方面,公务员养老金的流动性减弱,还在某种程度上甚至阻碍了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在,政府人员分流最大的困难就是分流人员担心自己老无所养。
诚然,在不少国家,公务员与其他群体并不实行统一的制度。然而,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完善制度,促进各种职业和阶层间的流动,稳定社会,体现义务与权力的对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单独设立的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逐步与一般企事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统一起来。在美国、智利、爱尔兰、卢森堡等国家,就已经开始将公务员特殊养老保险纳入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可以说,这也代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潮流和方向。
“另起炉灶”已经不是好主意。这不仅存在搞特权的嫌疑,另搞一套也需要耗费大量人力财力,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考量社会现实,综观国外的经验,我们不能再走其他国家已经走过的老路,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都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