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意见,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问题。
按照要求,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9月
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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