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深圳4月27日电 记者李立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今天在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上表示,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必须充分考虑应对我国“未富先老”的国情。既要尽力而为,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要量力而行,防止“养懒汉”,避免诱发提前退休的冲动。
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和德国联邦司法部今天在深圳市联合召开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会议的主题是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曹康泰说,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建设,自新中国成立至2008年12月,已有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对养老保险作了规定,涉及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养老保险的费率、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体制、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尽管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但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能完全适应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一是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较大,比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城镇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做到全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仍执行退休养老制,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高,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行省级统筹,一些地方仍然市县统筹,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效果的发挥;三是单位缴费费率偏高,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国际上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10%左右;四是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办法不健全,城乡居民之间、城镇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五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
与此同时,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08年年底,13亿中国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接近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人均GDP才刚刚超过3000美元,属于“未富先老”的社会。
曹康泰说:“如何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和监督,是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
他指出,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重点要处理好养老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等关系。比如,养老保险在确定缴费费率、待遇水平时,既要确定适当的养老保险费率,采用必要的征缴手段保证参保人依法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又要合理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养老金领取人员的基本生活,在信息查询、养老金领取等环节为参保人提供便利。
此次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这一主题,就中德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和待遇、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养老保险权益的司法保护三个专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中德两国立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法院的高级官员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共100多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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