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28日表示,应当通过建立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28日,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九届法律研讨会正式闭幕。在本次会议上,德国司法部长居普里斯提出: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作用;法治国家有责任确保年老的公民享有体面的生活;应当通过建立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实现社会成员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曹康泰表示完全赞同这些观点。“因为,这与中国完善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目标是一致的。”他说,中国现行的
养老保险制度还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适应应对
人口老龄化的需要:一是城乡之间、不同人群之间
养老保险制度的差异较大。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比较健全,但城镇其他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尚不健全,机关
事业单位仍执行退休养老制度,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之中。二是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不高。目前,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实行省级统筹或者调剂,一些地方仍然市县统筹,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效果的发挥。三是单位缴费费率偏高。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的20%,国际上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一般为单位工资总额10%左右。四是养老保险待遇转移接续办法不健全。城乡居民之间、城镇不同人群之间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正常转移接续。五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还不够规范。
目前,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越来越大。截至2008年底,13亿中国人口中,60岁以上老年人已经接近1.6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而人均GDP才刚刚超过3000美元,属于“未富先老”。因此,如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规范养老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运营和监督,是我国面临的迫切问题。
曹康泰说,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法律制度。为了使老年人享有体面的生活,应当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当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功能,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促进制度的可持续稳健发展;应当做好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老年补贴等制度的衔接;对财政供养人员、企业职工、农民以及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等不同人群,可以建立各有特点、有所区别的养老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制度以及个人养老储蓄,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层次发展;应当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养老保险待遇。今后,中国将继续以积极的态度同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在养老保险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从中国国情出发,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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