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老年人“断保”造成“老无所依”
我省13.7万人处于“断保”
“应保尽保”是国家对社保工作的根本要求。近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使养老保险覆盖面逐年扩大,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但是,随着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成了游离于养老保险之外的“断保”人群。记者从省社保中心养老基金处了解到,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157万人,在已经参保的人数中,实际缴费的为91%。这也就意味着还有9%,即13.7万人没有及时交纳保费,处于“断保”状态。另据统计局部门归纳的各方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应该参保的人数约为290万,如果按这个数字,那么目前全省仍有130多万人还没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种种原因造成“断保”困局
据了解,每年都有一些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而又中断缴费的人员,其原因多种多样。
一是由于企业改制、改组、破产,职工或“买断工龄”,或辞职,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而长期中断缴费;
二是一些危困、停产、半停产企业由于效益原因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而这些企业的职工,虽处在“隐性失业”的境地,却不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断保”问题持等待观望态度;
三是有的人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上存有误区,认为自己还年轻,不急于参保,只要以后参保缴费满15年,能拿养老金就可以了。还有不少下岗失业职工片面地认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就可不再缴费”,而对今后会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待遇的认识不足;
四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延续缴费的自觉性不高,部分人参保后长期中断缴费。而且少数私营企业劳动用工随意性较大,劳动关系不稳定,更换频繁,“断保”人员频频产生;
五是一些确实由于生活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无力续保缴费等等,不一而足,但造成的后果却是一样的,如果不能按时、足额地缴纳养老保险费,到老了就根本无法享受这一惠民政策。
“断保”造成“老来难”
依照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才可计发基础养老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这句话中其实包含了两个硬指标,即首先要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没有工作的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也得按此标准执行。其次是缴费年限累计必须满15年。
从政策上来讲,基本养老金采取‘限高保低’的原则强制执行。“断保”后对个人最直接的影响在待遇上,待遇计发时按照缴费年限不同,个人享受的待遇也不同。且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则只能退还计入个人账户的8%,按20%的比例缴费时计入社会统筹基金的12%则无法退还。不能足额发放养老金将直接导致退休人员‘老无所依’的情况,严重地会导致各种社会问题。
“甘肃13.7万人"老无所依" 养老保险处"断保"状态”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本文地址:http://www.shebaodata.com/xinwen/90729.html
为了社保知识的普及、信息的传播,中国社保网欢迎您转载分享。但请注明文章出处并保留完整链接。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
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