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发布的信息,为实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平稳过渡、合理衔接,根据省下发的通知,我市对2009年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作出新规定。
我市2009年度(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继续实行新老办法对比的方式计发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高出部分按90%封顶。
在新老办法对比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2009年度退休(退职)的人员另加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调节金额度按省规定统一为每人每月35元。
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2009年度退休且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统筹地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予以补足,如统筹地2008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60%低于统筹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仍按统筹地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水平予以补足。(记者汤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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