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这回要统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了!
昨日,我省发布《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带来这条好消息。
《试行办法》针对的人员是,已经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中,1995年12月31日前,经县 (市、区)及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2008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工龄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工龄,从本人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其中,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女干部,以人事部门备案的原始资料为依据,1996年1月1日以后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依据本单位工作岗位分类原始文件确认。
年缴费标准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自愿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本人年龄至全省人口平均寿命(73周岁)的剩余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15年,今年的年缴费标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以长春为例,2008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6969元,长春市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年缴费标准即为26969×8%,为2157.52元),其中4%记入个人账户,办理参保手续时年龄达到73周岁以上人员不缴费。
何时可领养老金
缴费人员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和个人账户两部分,基础部分为2008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部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参保时距73周岁的剩余月数。
参保人员从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随企业退休人员正常调整,享受退休人员死亡相关待遇。
生活费停发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年龄、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委托退休人员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退休人员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
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退休,补办退休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同时,民政部门停发退休人员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 (试行)的通知》规定领取的生活费。
本报记者 艾灵
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注册证明。
(3)企业所在地和个人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证明。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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