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视窗7月27日电:昨日,渤海早报刊登《两险参保缴费9月启动》一文后,不少读者致电咨询如何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等相关问题。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做出详细解答。
需要提供的材料
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应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行政村或工作站人员持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乡镇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核定参保资格、缴费金额和政府补贴标准后,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城乡居民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相关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
养老金领取手续
城乡居民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享受养老待遇审核手续,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行政村或工作站填写的《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自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按照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5年的;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5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或领取待遇期死亡、出国等情况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清。参保人员户口迁移的,可将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
与职工养老保险衔接
先后参加城乡居民、农籍职工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退休年龄时,经过折算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5年的,将其城乡居民或农籍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的40%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60%转入城镇职工保险统筹基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享受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全部个人缴费与企业缴费的50%之和,一次性转入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农籍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生活补助费办理手续
凡符合享受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条件的人员,自规定实施后,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登记手续。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实行市区财政全额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日为每月25日。按本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城乡老年人,2010年1月1日前不满65周岁的,在本年度内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一次性缴足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记者 狄慧 通讯员 冯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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