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逐年增加,一方面说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许多新的社会问题,如失地农民的养老、就业等,就直接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农民失去赖以依存的土地后,他们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也失去保障,这些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并帮助解决。”省人劳厅社保一处处长龙小敏告诉海南日报记者,针对越来越突出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那么,哪些农民在《办法》规定的参保范围?根据《办法》规定,参保农民有哪些义务、权利?又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龙小敏作了详细的解读,帮助失地农民兄弟更好地理解《办法》,积极参保,让自己的未来有更多合法保障。
●参保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确权的土地面积达到50%及以上的农村家庭,其家庭成员中的在册农业人口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农民朋友要注意的是:海南省在核定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象时,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这样做是为了体现“广覆盖”的原则,同时照顾家庭成员中的外嫁女、入赘女婿以及入学、服兵役等人员的利益。
●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根据失去土地的不同情况,分为三个档次的缴费标准。所以参保失地农民应缴的费用是:个人对应的缴费档次乘以180个月。
●缴费方式: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分别按各自分担的比例在征地时一次性足额支付。
●筹资比例和资金来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政府补助、集体支持、个人缴费”的多方集资原则。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分别按50%、20%、30%承担。政府承担部分按规定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分别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享受的养老保险权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供养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就是说,根据《办法》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只要达到这个规定的年龄,从当年次月起,都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也根据失地情况不同分为三个档次:失地90%以上的,按低保标准100%支付;失地70%及以上不足90%的,按低保标准80%支付;失地50%及以上不足70%的,按低保标准60%支付。
●失地农民不愿参保怎么办?《办法》规定失地农民参保要坚持“自愿”原则,如果符合参保条件但个人不愿意参保的失地农民,本应由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当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不再支付给个人。
此外,考虑到切实保障参保失地农民的权益,《办法》还对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继承、终止做了明文规定。(记者 范南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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