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刘畅)记者昨天从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本月起,深圳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市最低工资不调整,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
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3454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621元),这比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79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上涨了4656元(月平均工资上涨了388元)。因此,自本月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621元计算。
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2173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的,调整为10863元。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规定,今年深圳市不调整最低工资。今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仍按2008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执行。
非深圳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不变,特区内为1000元,特区外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市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10863元。
另外,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173元,非从业居民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448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10863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
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621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2173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0863元;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621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的80%计算,标准调整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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